非刑罰處理方法具體有哪些
非刑罰處理方法是指對于犯罪分子判處刑罰以外的其他方法,主要包括以下三類:
1、判處賠償經濟損失或責令賠償損失。這兩種處罰是判令犯罪人賠償被害人的經濟損失,是刑事附帶民事的強制處分,前者適用于被判處刑罰的犯罪分子,后者適用于犯罪情節輕微,不需要判處刑罰而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
2、訓誡,責令具結悔過及賠禮道歉這一類處理方法適用于免于刑事處罰的犯罪分子,訓誡即對其當庭公開譴責,責令具結悔過即責令其用書面方式,保證悔改,責令賠禮道歉是責令其承認錯誤,向被害人表示歉意。
3、由主管部門給予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人民法院根據案件具體情況,可向被告人所在單位提出行政處分的建議,由主管部門直接給予被告人以一定的行政處罰或者行政處分。
相關法律知識:
外國人和無國籍人在中華人民共和國領域內犯罪,應依刑法規定定罪量刑,依其犯罪結果單獨處以主刑或附加刑或者處以主刑和附加刑,對此,刑法專門規定:“對于犯罪的外國人,可以獨立適用或者附加適用驅逐出境。”
“附加適用”,界定了驅逐出境不是我國刑法規定的主刑,而屬于我國刑法規定的附加刑,如某外國公民在中國領域內犯搶劫罪,依法被判處有期徒刑十年,驅逐出境,在該犯罪分子服刑期滿后,即被押送驅逐出境或押送該犯罪的外國公民所在國駐中華人民共和國大(領)事館押送回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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