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大橋索賠案”在第二次開庭后的1月5日,廣州海事法院下發了一份民事裁定書,裁定此案中止審理。原因是廣州市海珠區人民檢察院于2008年12月25日致函廣州海事法院,因廣東海事公安局已于2008年11月3日對“南桂機035”船觸碰九江大橋事件的責任人石*德以交通肇事罪移送該檢察院審查起訴,法院為此建議廣州海事法院對該事件相關的民事賠償訴訟案件中止審理,待刑事案件審理完畢后再恢復審理。
廣州海事法院經審查認為,該刑事案件事實與民事案件事實相關,故依照民事訴訟法的有關規定,中止該民事案件的審理。根據規定,中止訴訟的原因消除后,將恢復訴訟。
法院認為,在該民事案件審理過程中,被告的辯護律師不僅在賠償數額上提出異議,而且就“船撞橋”還是“橋砸船”這一事實本來面貌上提出了質疑,這就涉及到船長石*德是否承擔事故責任的問題,而石*德是否構成交通肇事罪尚未開庭審理,因此法院認為,符合民事訴訟法的相關規定。
而被告方律師昨天在接受記者采訪時表示,他會尊重法院的決定。
交通肇事罪
交通肇事罪,是指違反交通管理法規,因而發生重大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使公私財產遭受重大損失的行為。犯交通肇事罪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運輸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別惡劣情節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處七年以上有期徒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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