計算機犯罪行為會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它是指違反國家規定,對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進行刪除、修改、增加、干擾,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后果嚴重的行為。
根據《刑法》第286條第1款規定,犯本罪基本罪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重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
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的構成要件
1、犯罪主體
本罪的主體是一般主體,指年滿16周歲且具備刑事責任能力的自然人。實施本罪行為的人,必須具有一定的計算機知識和操作技能,他們是一種“搗亂破壞型”黑客。
由于在實踐中發生的計算機犯罪案件,行為人多是具有一定計算機技術知識且從事計算機系統操作、管理、維修等專業技術人員,因此,有人曾經認為本罪的主體是特殊主體,或者是一般主體與特殊主體相結合共同犯罪。有的學者對此進行了反駁,認為雖然目前在我國計算機的普及程度還不夠廣,通曉計算機專業知識的人數還不夠多,但是刑法對本罪的主體未對身份作任何明確或者隱含的限制。隨著計算機技術的推廣和計算機在全社會使用數量的增加,本罪的行為人必將從通曉計算機技術的專業人員擴大到社會各行業人員,甚至在校學生。如果將本罪的主體局限于計算機專業人員,不符合社會發展的必然趨勢,也不利于預防和懲治犯罪。①我們贊成后一種觀點。因為特殊主體是指除了符合一般主體的成立條件外還具有某種特定身份的人。這種特定身份,是由刑法分則條文明確加以規定的。它分為法定身份和自然身份兩種。由于刑法對本罪的主體身份未作限制,所以本罪的主體只能是一般主體。
2、犯罪主觀方面
本罪在主觀上表現為故意,指明知自己的行為可能造成計算機信息系統不能正常運行的危害后果,希望或放任這種危害后果發生的心理態度。行為人的目的和動機是多種多樣的,主要是泄憤報復、要挾訛詐、貪財圖利和不正當競爭等。無論出于何種目的、動機如何,均不影響本罪的構成。過失不構成本罪。
3、犯罪客觀方面
本罪在客觀方面必須具備下列三個構成要件,缺少其中任何一個要件,均不能構成本罪。這三個構成要件的具體內容和表現形式,分述如下:
違反國家規定是本罪的特定犯罪前提。所謂違反國家規定,是指違反《中華人民共和國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條例》、《計算機信息網絡國際聯網安全保護管理辦法》等法律、法規、規章和命令。如果行為人沒有違反國家有關規定,不能構成本罪。
4、犯罪客體
本罪侵犯的直接客體,是計算機信息系統安全保護管理秩序和計算機信息系統所有人的合法權利。隨著計算機網絡在全社會使用范圍和使用人數的增加,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危及計算機信息系統運行安全的犯罪行為將越來越顯示出其嚴重的社會危害性,將嚴重擾亂各類機關、團體、社區正常工作和管理秩序,以及公民個人的正常生活秩序,因而對于此類犯罪行為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對于維護正常的社會公共秩序和保證社會經濟、文化的健康、有序發展將起到極為重要的作用。
通過上述介紹可知,計算機犯罪構成破壞計算機信息系統功能罪,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犯重罪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如果有其他相關問題想要了解,歡迎咨詢律霸網的免費法律咨詢,可以幫助你解答疑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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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曹美林律師畢業于四川師范大學法學本科。專業領域:法律顧問,合同管理。曾在深圳市博雅成信金融服務有限公司從事法務工作,負責公司內部管理規范的審核,主要涉及公司部門問責制度、員工行為規范及考核細則、員工外派管理制度;業務合同的設計與審核。后于北京盈科(成都)律師事務所工作,負責跟進大量訴訟案件,包括民間借貸、婚姻家事、人身損害、合同糾紛、公司糾紛等。現在四川瑞展律師事務所從事專職律師。從業以來,以治事勤敏的精神和嚴謹的工作態度,贏得了客戶的贊譽和肯定。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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