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器裝備肇事罪量刑標準是什么
一、武器裝備肇事罪的量刑
武器裝備肇事罪,是指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刑法》第四百三十六條規定: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依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果特別嚴重的,處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二、武器裝備肇事罪的構成要件
(一)客體要件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武器裝備是我軍鞏固國防、抵抗侵略、保衛祖國、保衛人民和平勞動的主要工具,是軍隊戰斗力的主要物質基礎。為了使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必須建立相應的武器裝備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的犯罪行為,造成人員傷亡、武器裝備的毀損或者其他嚴重后果,破壞了武器裝備的使用秩序,直接侵害了武器裝備的使用制度,妨礙了武器裝備正常地發揮效能。
(二)客觀要件
本罪在客觀方面表現為違反武器裝備使用規定,情節嚴重,因而發生責任事故,致人重傷、死亡或者造成其他嚴重后果的行為。使用規定泛指中央軍委、各總部、各軍兵種根據各種武器裝備的用途和技術性能而制定和頒發的,關于武器裝備的管理和日常維護保養、保管、檢查及使用的規定,以及各種武器裝備的操作規程和安全規范等。這些規定是保障武器裝備經常處于良好的技術狀態,正確地使用武器裝備,防止發生事故的重要規章制度。武器裝備肇事罪中的違章行為不是情節一般的違章行為,而是情節嚴重的違章行為。這是指故意違反武器裝備的使用規定,或者在使用過程中嚴重不負責任。違章行為的表現方式是多種多樣的,如有的明知違章冒險蠻干,有的不懂裝懂擅自動用,有的有章不循自行其是。概括起來有積極的作為和消極的不作為兩種形式,前者如隨意擺弄武器裝備,后者如對武器裝備不維護、不保管,聽任其損壞等。
(三)主體要件
本罪的主體為特殊主體,即只有軍人才能成為本罪主體。
(四)主觀要件
本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過失。這一過失是針對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而言的,即行為人應當預見發生責任事故,造成嚴重后果,但因疏忽大意而沒有預見,或者雖已預見但輕信能夠避免。而對違章行為,行為人往往是故意實施。在司法實踐中,多數情況是行為人明知違章,卻輕信不會發生責任事故,結果實施了違章行為,造成嚴重后果,構成武器裝備肇事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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