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構成搶劫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劫一次的,可以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劫兩次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題型起點。
(3)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入戶搶劫的;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搶劫三次或者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搶劫致一人重傷,沒有造成殘疾的;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持槍搶劫的;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劫致人傷害的后果、次數、數額、手段等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3)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4)每增加一次搶劫,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結果加重情形之一,可以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
(6)搶劫數額未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1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搶劫數額達到數額巨大起點的,每增加5000元,可以增加三個月刑期。
3、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20%以下:
(1)持槍支以外的械具搶劫的;
(2)為實施其他違法犯罪活動而搶劫的。
4、有下列情節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20%以下:
(1)搶劫家庭成員、近親屬財物的;
(2)確因生活所迫、學習、治病急需而搶劫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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