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定刑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運輸鴉片二十克以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以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克以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十克以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以下,咖啡因五千克以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在四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三個月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克,增加二個月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五克,增加一個月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三個月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一千克,增加一個月刑期;(6)向兩人販毒或者兩次販毒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法定刑在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運輸鴉片一百四十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七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四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四十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七千克,咖啡因三十五千克或者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毒品犯罪的數量未達到前款標準,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國家工作人員運輸毒品的;在戒毒監管場所販賣毒品的;向三人以上販毒或者三次以上販毒的;其他情節嚴重的。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一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三克,增加二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十五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一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四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毒品犯罪的數量達到本條第1款規定的標準,同時又具有第2款所列四種情形之一的,先按照本款第(1)至(5)項的規定增加刑期,然后按照每增加一種情形,增加六個月至一年的刑期;
(7)向多人販毒或者多次販毒的,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的刑期;
(8)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法定刑在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幅度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運輸鴉片二百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二十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二百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十千克,咖啡因五十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大的,可以在七年至八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根據毒品犯罪次數、人次、毒品數量等其他犯罪構成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克及其他數量相當毒品的,增加一年刑期;
(2)每增加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十克,增加一年刑期;
(3)每增加鴉片、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百克,增加一年刑期;
(4)每增加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5)每增加咖啡因二十千克,增加一年刑期;
(6)每增加一人或一次,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不宜判處無期徒刑以上刑罰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為十五年有期徒刑:
(1)運輸鴉片一千克,海洛因、甲基苯丙胺或者可卡因五十克,嗎啡或者二亞甲基雙氧安非他明(MDMA)等苯丙胺類毒品(甲基苯丙胺除外)一百克,氯胺酮或者美沙酮一千克,三唑侖或者安眠酮五十千克,咖啡因二百千克或者其他毒品數量達到數量大起點的;
(2)運輸毒品集團的首要分子;
(3)武裝掩護運輸毒品的;
(4)以暴力抗拒檢查、拘留、逮捕,情節嚴重的;
(5)參與有組織的國際販毒活動的。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從重處罰,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100%:
(1)利用、教唆未成年人運輸毒品,增加基準刑的10%-30%;
(2)向未成年人出售毒品的,增加基準刑的10%-30%;
(3)毒品再犯,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30%,同時構成累犯的,再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
(4)組織、利用、教唆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又聾又啞的人、盲人及其他特殊人群運輸毒品,增加基準刑的30%以下;
(5)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6.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受雇運輸毒品的;
(2)毒品含量明顯偏低的;
(3)存在數量引誘情形的;
(4)孕婦、哺乳期婦女、患有嚴重疾病人員及其他特殊人群被利用或被強迫參與毒品犯罪的;(5)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在介紹了不少地區關于運輸毒品罪量刑標準的細化規定后,我們清楚的知道,其實在我國內部,各地運輸毒品的情況不同,也就導致了即使在法律規定的量刑標準范圍內,各地關于運輸毒品的具體處罰也不太一樣。要是你在這方面還有疑問的話,可以直接來電咨詢我們律師的在線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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