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在三個月拘役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重傷一人,負事故主要責任,并具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的六種情形之一(即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嚴重超載駕駛的;為逃避法律追究逃離事故現場的)的,在六個月至一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一年至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
(1)死亡一人或者重傷三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2)死亡三人,負事故同等責任,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的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八個月至一年的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30萬元,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10萬元的,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四個月至六個月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造成重傷一人,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并具有最高人民法院《關于審理交通肇事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中第二條第二款規定第(一)至(五)項規定的情形之一,又逃逸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五個月至八個月刑期;②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5)死亡二人或者重傷五人,負事故主要責任的,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負事故全部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③有逃逸情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6)死亡六人,負事故同等責任的,在四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三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六個月至十個月刑期;③有逃逸情節的,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7)造成公共財產或者他人財產直接損失,負事故全部或者主要責任,無能力賠償數額在60萬元,負事故主要或者全部責任的,在三年至五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無能力賠償數額每增加20萬元,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②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二個月至四個月刑期;③有逃逸情節的,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④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3.七年以上有期徒刑的量刑起點和基準刑因逃逸致一人死亡的,在七年至九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增加相應的刑罰量:①每增加重傷一人,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②每增加死亡一人,增加一年至二年刑期;③其他可以增加刑罰量的情形。
4.有下列情形(已確定為犯罪構成事實的除外)之一的,可以增加基準刑的10%以下,但同時具有兩種以上情形的,累計不得超過基準刑的50%:
(1)酒后、吸食毒品后駕駛機動車輛的,或者在道路上駕駛機動車追逐競駛,情節惡劣的;
(2)無駕駛資格駕駛機動車輛的;
(3)明知是安全裝置不全或者安全機件失靈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4)明知是無牌證或者已報廢的機動車輛而駕駛的;
(5)嚴重超載駕駛的;
(6)交通肇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
(7)其他可以從重處罰的情形。
5.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減少基準刑的30%以下:
(1)交通肇事后積極施救的;
(2)其他可以從輕處罰的情形。對于交通肇事犯罪,實踐中也是根據具體的犯罪情節進行處罰的。但如果肇事者有逃逸行為或者在逃逸后造成了他人死亡的話,那么此時對其的處罰就是比較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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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李鵬,聯系電話13867400852(微信同號)浙江五民律師事務所合伙人律師,從事法律行業多年,法律理論功底扎實,具有較強的溝通協調能力。迄今代理的案件深受廣大當事人的認可,在公司法律顧問,股份改制,股權糾紛,婚姻繼承,合同糾紛,土地房產,刑事辯護等訴訟和非訴方面頗有建樹。? ????李鵬律師自執業以來,一直秉承“受人之托,忠人之事”的服務理念,專注于做好每一個案件,盡最大限度維護每一個委托人的合法權益,贏得當事人的廣泛好評。? ????專業處理:公司糾紛,合同糾紛,債權債務,婚姻繼承,土地房產,民事侵權,刑事辯護,企業法律顧問,IPO,“新三板”等訴訟及非訴業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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