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fā)明專利的分案申請要求是什么,法定期限是多少
(1)請求書中應填寫原申請的申請日。
(2)申請人最遲應當在收到專利局對原申請做出授予專利權(quán)通知書之日起2個月期限(即辦理登記手續(xù)的期限)屆滿之前提出分案申請。上述期限屆滿后,或者原申請已被駁回,或者原申請已撤回,或者原申請被視為撤回且未被恢復權(quán)利的,一般不得再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審查員已發(fā)出駁回決定的原申請,自申請人收到駁回決定之日起3個月內(nèi),不論申請人是否提出復審請求,均可以提出分案申請;在提出復審請求以后以及對復審決定不服,提起行政訴訟期間,申請人也可以提出分案申請。
對于已提出過分案申請,申請人需要針對該分案申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仍應當根據(jù)原申請審核。再次提出的分案申請的遞交時間不符合上述規(guī)定的,不得分案。
但是,因分案申請存在單一性的缺陷,申請人按照審查員的審查意見再次提出分案申請的情況除外。
(3)分案申請的類別應當與原申請的類別一致。
(4)分案申請不得改變申請人,分案申請的申請人應當與原申請相同;不相同的,應當提交權(quán)利轉(zhuǎn)移證明材料。分案申請的發(fā)明人也應當是原申請的發(fā)明人或者是其中的部分成員。
(5)分案申請除應當提交申請文件外,還應當提交原申請的申請文件副本以及原申請中與本案申請有關(guān)的其他文件副本(如優(yōu)先權(quán)文件副本)。原申請中已提交的各種證明材料,可以使用復印件。原申請是國際申請的,申請人還應當在請求書中填寫的原申請?zhí)栔蟮睦ㄌ杻?nèi)注明國際申請?zhí)枴T暾埖膰H公布使用外文的,除提交原申請的中文副本外,還應當同時提交原申請國際公布文件的副本。
分案申請法定期限是多少
分案申請的各種法定期限,例如,提出實質(zhì)審查請求的期限應當從原申請日起算。對于已經(jīng)屆滿的各種期限,申請人可以在白分案申請遞交日起2個月內(nèi)補辦各種手續(xù);期滿未補辦的,將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
對于分案申請,應當視為一件新申請收取各種費用。期限已經(jīng)屆滿的各種費用,申請人可以在自分案申請遞交日起2個月內(nèi)補繳;期滿未補繳或未繳足的,將收到視為撤回通知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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