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受賄罪如何減輕處罰?
具備下列條件,應當減輕處罰:
1、法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應當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已滿14周歲不滿18周歲的未成年犯;⑵防衛過當;⑶避險過當;⑷中止犯;⑸從犯;⑹脅從犯;⑺犯罪后自首,又有立功表現的。
2、法定酌定減輕處罰情節。依刑法規定,具有“可以減輕處罰”功能的情節有:⑴在國外犯罪已在外國受過刑事處罰的;⑵尚未完全喪失辯認或控制自已行為能力的精神病人犯罪的;⑶聾啞犯或者盲人犯;⑷預備犯;⑸未遂犯;⑹被教唆的人沒有犯被教唆罪的教唆犯;⑺犯罪后自首的;⑻犯罪分子有揭發他人犯罪行為,查證屬實的,或者提供重要線索,從而得以偵破其他案件的立功表現的或有重大立功表現的;⑼個人貪污數額在五千元以上不滿一萬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現,積極退贓的;⑽行賄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待行賄行為的。(11)介紹賄賂人在被追訴前,主動交付介紹賄賂行為的。
3、案情酌定減輕處罰情節。刑法第63條沒有列出案情減輕處罰情節,只是表明根據案件的特殊情況這一原則性規定,給司法實踐中的應用帶來一定困難,根據司法實踐及刑法規定,下列情況可以認為是“案件的特殊情況”:⑴主觀惡性不大,社會影響較小,社會危害性不大,偶爾犯罪的;⑵犯罪既遂后,案發前,采取積極補救措施,挽回損失,減小社會危害性的;⑶由于被害人的明顯過錯或出于義憤,引起一時激憤而重傷、殺人犯罪的;⑷犯罪后案發前或取保候審期間,有阻止他人重大犯罪活動的,或有發明創造、重大技術革新的;或在日常生產生活中舍已救人的,或在抗御自然災害、排除重大事故中有突出表現的,或對國家和社會有其他重大貢獻的;⑸其它案件特殊情況,群眾一致公認合情合法的。
二、受賄罪的定義
受賄罪是指國家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受賄罪侵犯了國家工作人員職務行為的廉潔性及公私財物所有權。受賄罪嚴重影響國家機關的正常職能履行,損害國家機關的形象、聲譽,同時也侵犯了一定的財產關系。受賄罪在主觀方面表現為故意,目的是非法占有公私財物。在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
以上就是關于減輕受賄罪刑處罰的法律規定,在受賄后如果能主動自首,交出所受的賄賂,那么一般都會從輕處理。錢財迷人心,雖然金錢是美好的,但得到的方法也應該是光明正大的,這樣也會得的心安,花得也心安。如果你還有其它問題,可在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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