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發揮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優勢
實用新型制度保護中的利益平衡
勿庸置疑,實用新型專利作為知識產權的一部分保護的是個體的私權;另一方面,專利法其立法著眼于爭取和維護社會利益。專利法在形式上以保護專利權人的權利為基礎,而其宗旨以促進全社會科學技術的進步和創新為目的,其立法的本意并無不當。不過,如果對私權的無限擴大保護,就會引發對公眾權利的侵害。
由于權利的不穩定性,這一沖突在實用新型專利權方面變得尤為突出。例如,一個實用新型即便本身存在缺乏創造性或新穎性等問題,但因無需經過實審程序,該實用新型即可順利獲得專利權。在此情況下,一方面,不少發明人會因實用新型授權快、費用少而放棄本可以申請發明專利權的發明創造,這無疑是與專利法促進發明創造的宗旨相背離的;另一方面,由于無需經過實審程序,實用新型制度在某種程度上給一些急功近利,甚至希望以不勞而獲和故意竊取他人和公眾合法權利的“竊權”者,提供了一條合法“竊取”不屬于其權利的途徑。一些惡意的“竊權人”不僅可以通過實用新型制度合法“竊取”他人或公眾的合法權利,而且還可“濫用”其所獲得的實用新型專利權,打擊競爭對手以及獲得所謂的“侵權”賠償。
不應隨意夸大實用新型檢索報告的作用
檢索報告是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的初步證據,但不應隨意夸大檢索報告的作用,更不應當將其視為實用新型專利權有效的惟一證據。
檢索報告雖由國務院專利行政部門作出,但其性質不是行政決定,不能替代專利復審委員會的無效決定。從檢索報告的內容來看,檢索報告僅針對專利的新穎性和創造性,且以專利文獻為基礎,但對于大量的公開信息卻無能為力,因此其結論只能作為參考。
根據法律規定,除專利權人外的其他人不能請求出具檢索報告。其目的是為了避免使檢索報告的數量過多,不適當地增大國家知識產權局的工作負擔;對于被控侵權人來說,可以自己或通過社會中介機構進行相關檢索,其檢索到的專利文件或檢索報告可以作為被控侵權抗辯的重要依據。但實踐中往往存在著這樣的錯誤認識:即權利人依據其檢索報告而否定被控侵權人自己或通過社會中介機構檢索得到的專利文件或檢索報告,認為其檢索報告是法定的,由國家知識產權局出具的,法律效力比社會中介檢索機構作出的大等。上述觀點之所以是錯誤的,是因為檢索報告之間并沒有高低之分,不同檢索機構作出的檢索報告只要內容正確、形式合法,都可以作為定案的依據。
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問題
在實用新型專利侵權訴訟中的中止問題中總是存在這樣的一對矛盾,即一方面由于權利存在著不確定性,侵權案件判定要基于無效案件為最終依據;另一方面,由于法院或者專利行政管理機關不能長期等待著無效案件的最終結果,特別是存在被控侵權人為逃避或拖延受到法律制裁而故意以明顯不成立的理由提出專利無效抗辯的情況。
在實用新型案件和糾紛中,應當全面考慮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優缺點,在保護權利人利益的同時要更多地關注公眾利益,避免無效的實用新型專利權侵害他人的合法權利或公權利益。同時,對于檢索報告和中止問題法院或專利行政管理機關應作更合理的考慮。
怎么發揮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優勢?目前實用新型專利侵權的情況很普遍,發明人如發現自己的專利被他人侵權時,必須要拿起法律武器來維護自己的權益。發揮實用新型專利保護的優勢具體的做法,現在點擊律霸網在線咨詢系統就能夠讓他們為你服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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