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用卡是先消費后還款的,所以就有很多不法分子利用信用卡來透支,結果到了規定的時間里還不還款,這就屬于惡意透支的情況了。遇到信用卡惡意透支的話是有可能被法律機構懲處的,那么信用卡惡意透支量刑標準是怎么樣?
2020年信用卡惡意透支量刑標準
有下列情形之一,妨害信用卡管理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處或者單處一萬元以上十萬元以下罰金;數量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二萬元以上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明知是偽造的信用卡而持有、運輸的,或者明知是偽造的空白信用卡而持有、運輸,數量較大的;??(二)非法持有他人信用卡,數量較大的;??(三)使用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信用卡的;??(四)出售、購買、為他人提供偽造的信用卡或者以虛假的身份證明騙領的信用卡的。
最高院對惡意透支信用卡的司法解釋: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檢察院聯合發布的《關于妨害信用卡管理刑事案件具體應用法律若干問題的解釋》對信用卡“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以及“惡意透支”認定處罰的相關問題,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作了界定,以區別于善意透支的行為。
根據《解釋》,持卡人以非法占有為目的,超過規定限額或者規定期限透支,并經發卡銀行兩次催收后超過3個月仍不歸還的,應當認定為“惡意透支”。
最高人民檢察院副檢察長孫-謙介紹,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的規定,“惡意透支”屬于信用卡詐騙的犯罪行為。這次“兩高”司法解釋對“惡意透支”構成犯罪的條件作了明確的規定:
1、對“惡意透支”增加了兩個限制條件:一是發卡銀行的兩次催收;二是超過三個月沒有歸還。這里面就排除了因為沒有收到銀行的催款通知或者其他的催款文書,而沒有按時歸還的行為,持卡人沒有接到有關通知或者文書,過了一定的期限沒有歸還的,不屬于“惡意透支”。
2、惡意透支信用卡詐騙犯罪是故意犯罪,因此在主觀上具有非法占有的目的,這是該行為非常重要的構成要件。“非法占有”是區分“惡意透支”和“善意透支”的一個主要界限,只有具備“以非法占有為目的”進行透支的才屬于“惡意透支”,才構成犯罪。
這次司法解釋中對“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結合近年來的司法實踐列舉了六種情形,比如明知無法償還而大量透支的不歸還;肆意揮霍透支款不歸還;透支以后隱匿、改變通訊方式,逃避金融機構的追款等。這些情形都是“以非法占有為目的”的表現。
3、明確了“惡意透支”的數額,“惡意透支”的數額是指拒不歸還和尚未歸還的款項,不包括滯納金、復利等發卡銀行收取的費用。
4、根據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在法院未判決或者公安機關未立案之前,償還了這些透支款息的,從輕處理或者不追究刑事責任,這樣既依法追究那些“惡意透支”的詐騙行為,同時又發揮法律的警示和教育作用,盡可能地縮小刑事打擊面。
《刑法》:
第二百六十六:詐騙公私財物,數額較大的,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處或者單處罰金;數額巨大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數額特別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本法另有規定的,依照規定。
第一百七十七條相關規定:偽造信用卡被列為”情節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5張以上不滿25張;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20萬元以上不滿100萬元的;偽造空白信用卡50張以上不滿250張;其他情節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七十七條規定”情節特別嚴重“的:
偽造信用卡25張以上的;偽造的信用卡內存款余額、透支額度單獨或者合計數額在100萬元以上;偽造空白信用卡250張以上的;其他情節特別嚴重的情形。
刑法第一百九十六條第一款第三項所稱“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拾得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片區他人信用卡并使用的;竊取、售賣、片區或者以其他非法方式獲取他人信用卡信息資料,并通過互聯網、通訊終端等使用的;其他冒用他人信用卡的情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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