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一條的規定,專利復審委員會應當將經形式審查合格的對專利局駁回申請決定不服的復審請求書(包括附具的證明文件和修改后的申請文件)連同原申請案卷一并送交作出駁回申請決定的原申請審查部門進行前置審查。該審查部門應當提出“前置審查意見書”。除特殊情況外,前置審查應當在自收到案卷后兩個月內完成。
前置審查意見分為下列三種類型。
(1)復審請求證據充分,理由成立,同意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2)復審請求人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克服了原申請文件中存在的缺陷,同意在修改文本的基礎上撤銷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3)復審請求人陳述的意見和提交的申請文件修改文本不足以使原駁回申請的決定被撤銷,因而堅持原駁回申請的決定。
對于前置審查意見,原審查部門應當特別注意下列各項。
(1)原審查部門應當明確說明其前置審查意見屬于上述何種類型。堅持原駁回申請決定的應當詳細說明意見;所述意見和原駁回申請決定相同的,可以簡要說明,不必重復。原審查部門針對修改后的權利要求重新進行檢索以后,在增加新的對比文件的基礎上堅持駁回決定的,應當根據新的對比文件(必要時結合原有對比文件)詳細寫明堅持駁回的意見。
(2)原審查部門認為復審請求人提交的對被駁回的專利申請的修改不符合專利法實施細則第六十條第一款規定,或者不符合專利法第三十三條規定的,應當在前置審查意見書中說明。
(3)原審查部門提出的意見屬于上述三種類型中第(1)種或者第(2)種類型的,專利復審委員會不再進行合議審查,應當根據前置審查意見作出復審決定,通知復審請求人,并且由原審查部門繼續進行審批程序。原審查部門不得未經專利復審委員會作出復審決定而直接進行審批程序。
(4)原審查部門在前置審查意見中對于駁回決定所依據的申請文件未作修改的復審請求不得提出新的駁回理由或者證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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