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件經過】
當晚10點左右,濱州市公安局交警支隊特勤大隊負責人王*國帶領5名民警按照支隊安排例行檢查酒駕等交通違法行為,當民警巡查到長江一路渤海十八路路口時,一輛由北向南行駛的銀灰色**拉克引起了民警的注意。“攔停車后,一股濃烈的酒氣從車廂中散發出來,司機杜某那邊的酒氣更大。”王*國說,隨即他們要求司機杜某配合檢查,吹氣測試酒精含量,但杜某一直拒不下車,也拒絕配合酒精測試,還不時辱罵威脅執勤民警。
隨后,杜某索性關閉了車窗,不停地在車內打電話并與同車的一名男子說笑。期間,同車男子下車后,民警讓其勸說杜某下車并接受酒精測試,連續兩次同車男子都答應民警,但是杜某一直未下車也拒絕酒精測試。“大約10點40左右,司機杜某突然打開車門,我以為他是想通了,要下車配合我們的工作。結果下車的同時,他從車上拿出一把匕首,直接向我的右下腹部位捅來,并且嘴里還說著臟話威脅民警。”
趕到的派出所民警將杜某帶到醫院對其進行了抽血化驗。事后,回憶起當時的情景,王*國說道:“當時別的什么都沒想,也來不及想,就想著如何多下杜某手中的刀,事后才感覺到有些后怕。”后經檢測,杜某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嚴重超標,屬于醉酒駕駛。目前,杜某已被移交公安機關處理,等待他的將是法律的嚴懲。記者了解到,《中華人民共和國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條規定: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5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法律解讀】
醉酒駕駛機動車輛,吊銷駕照,5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輛,吊銷駕照,10年內不得重新獲取駕照,終生不得駕駛營運車輛,經過判決后處以拘役,并處罰金。
第九十一條,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暫扣六個月機動車駕駛證,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因飲酒后駕駛機動車被處罰,再次飲酒后駕駛機動車的,處十日以下拘留,并處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飲酒后駕駛營運機動車的,處十五日拘留,并處五千元罰款,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五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醉酒駕駛營運機動車的,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約束至酒醒,吊銷機動車駕駛證,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十年內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后,不得駕駛營運機動車。
飲酒后或者醉酒駕駛機動車發生重大交通事故,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并由公安機關交通管理部門吊銷機動車駕駛證,終生不得重新取得機動車駕駛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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