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21日,湖南省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對被告人曾x云、陳x章故意殺人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x云無罪;被告人陳x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判令被告人陳x章賠償附帶民事訴訟原告人周*然、周*秀經濟損失178142.8元。圖為庭審現場。湘潭中院供圖
中新社湘潭7月21日電(記者傅煜)發生在11年前的“湖南湘潭大學研究生殺人案”,因被告人曾x云三次被湘潭市中級人民法院判處死刑,而后被上級法院發回重審,一直備受關注。
湘潭中院21日對此案一審公開宣判:判決被告人曾x云無罪,另一被告人陳x章犯故意殺人罪,判處無期徒刑,剝奪政治權利終身。
2003年10月27日晚,湘潭大學機械工程學院2002級碩士研究生周*衡在該校工科南樓308室遇害,并被拋尸于校內。經湘潭警方偵查,同為該院研究生的曾x云、陳x章有重大嫌疑。2003年11月,兩人因涉嫌犯故意殺人罪被警方被逮捕。
2004年6月,湘潭市人民檢察院以曾x云、陳x章犯故意殺人罪向湘潭中院提起公訴。該院于2004年至2010年三次作出判處曾x云死刑、陳x章無期徒刑的判決,被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級人民法院發回重審。
湘潭中院經重審查明:因周*衡受到導師器重,陳x章對周*衡心懷嫉妒。2003年10月,曾x云與同班同學李某產生戀情,而此前李某與周*衡已相戀多年。
2003年10月27日晚,在湘潭大學工科南樓308室,周*衡飲用陳x章投放有安定片的茶后出現藥物反應。19時50分許,受曾x云之約,頭暈乏力的周*衡在陳x章攙扶下與曾x云、李某見面,隨后陳x章將周*衡帶走。周*衡后在308室遇害。
湘潭中院重審認為: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x云殺害被害人周*衡的證據中,曾x云的有罪供述、陳x章指證其殺人的供述等的真實性均存疑,不能采信。
此外,關于曾x云的作案動機、是否與陳x章合謀、作案工具的來源及去向、有無作案時間等情節均無確實、充分的證據證明。故公訴機關指控被告人曾x云犯故意殺人罪的事實不清、證據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綜合全案證據可以確定,被告人陳x章對被害人周*衡懷有積怨,有作案動機。法院于是作出上述判決。(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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