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場勘查權只屬于公安機關嗎
在我國,現場勘查通常由公安機關的偵查人員進行,必要時,可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員協助進行。人民檢察院對于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可以派人參加。人民檢察院直接受理的刑事案件需要勘查時,可以請公安機關協助勘查,也可以自行勘查。人民法院在必要時,也可以對現場進行勘驗檢查。
1.現場勘查的權利屬于公安機關。現場勘查是公安機關的權力,也是公安機關的職責。其他任何機關和個人未經公安機關允許都不得進入犯罪現場,更不能參與現場勘查。公安機關接到報警后不及時進行現場勘查是違法行為。
2.基層組織的保衛部門、聯防隊員、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現場,并立即通知公安機關。但沒有權利進入現場進行勘察。
3.檢察院對公安機關有監督權,有權通知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可以派偵查人員參加。檢察院參與現場勘查行使的不是偵查權而是對公安機關的監督權。勘驗、檢查筆錄仍應當由公安機關制作。
4.除公安機關以外,其他人制作的勘驗、檢查筆錄沒有證據效力。
相關法律: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范圍】偵查人員對于與犯罪有關的場所、物品、人身、尸體應當進行勘驗或者檢查。在必要的時候,可以指派或者聘請具有專門知識的人,在偵查人員的主持下進行勘驗、檢查。
第一百二十九條 【現場保護及勘驗】任何單位和個人,都有義務保護犯罪現場,并且立即通知公安機關派員勘驗。
第一百三十條 【執行勘驗、檢查】偵查人員執行勘驗、檢查,必須持有人民檢察院或者公安機關的證明文件。
第一百三十一條 【尸體解剖的程序】對于死因不明的尸體,公安機關有權決定解剖,并且通知死者家屬到場。
第一百三十二條 【人身檢查】為了確定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某些特征、傷害情況或者生理狀態,可以對人身進行檢查,可以提取指紋信息,采集血液、尿液等生物樣本。
犯罪嫌疑人如果拒絕檢查,偵查人員認為必要的時候,可以強制檢查。
檢查婦女的身體,應當由女工作人員或者醫師進行。
第一百三十三條 【勘驗、檢查筆錄的制作】勘驗、檢查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勘驗、檢查的人和見證人簽名或者蓋章。
第一百三十四條 【復驗、復查】人民檢察院審查案件的時候,對公安機關的勘驗、檢查,認為需要復驗、復查時,可以要求公安機關復驗、復查,并且可以派檢察人員參加。
第一百三十五條 【偵查實驗】為了查明案情,在必要的時候,經公安機關負責人批準,可以進行偵查實驗。
偵查實驗的情況應當寫成筆錄,由參加實驗的人簽名或者蓋章。
偵查實驗,禁止一切足以造成危險、侮辱人格或者有傷風化的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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