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正式確認申請人提交的專利申請符合受理條件,作出予以受理的決定。所以受理通知書,可以作為曾向專利局提出過某項專利申請的一種證明。
(2)將專利局確定的申請日和給予的申請號通知該項專利申請的申請人。這時申請人辦理以后的各種手續是十分重要的兩項數據,將會多次用到,申請人應當認真核對。例如:申請發明的應核對申請號是否發明類的,如專利局錯給成實用新型和外觀設計的,應當及時向專利局提出。
(3)我國在發出受理通知書時還附有經專利局核實的申請文件提交清單。這是申請人向專利局提交了哪些文件的證明。但是按照專利局的規定,只有提交一式兩份請求的,才發給文件清單。
受理是一項重要的法律程序。專利申請被受理以理,從受理之日起就成為在專利局正式立案的一件正規申請,并且至少將產生以下的法律效力:
(1)在該申請存在的條件下(即未被撤回、視為撤回或者駁回),將阻止任何在其申請日以后就同樣的內容申請專利的申請人獲得專利權。
(2)無論該申請在受理以后的命運如何,除法律另有規定的以外,在一定時間內(發明和實用新型在12個月內,外觀設計在6個月內),該被受理的申請可以作為另一件申請人后來提出的申請要求外國或者本國優先權的基礎。
(3)該申請的申請文件從被受理之日起,可以作為申請人要求出具申請文件副本的依據。在該申請文件被按規定銷毀以前,申請人可以按規定的手續,要求專利局出具申請文件副本。
(4)該申請文件是申請人在后續的審查程序中進行修改的基礎。即申請人今后對專利申請的個性不得超出受理時的說明書和權利要求記載的范圍,或者超出受理時的外觀設計圖片或照片的范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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