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以暴力、脅迫或者其他方法搶劫公私財物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無期徒刑或者死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
(一)入戶搶劫的;
(二)在公共交通工具上搶劫的;
(三)搶劫銀行或者其他金融機構的;
(四)多次搶劫或者搶劫數額巨大的;
(五)搶劫致人重傷、死亡的;
(六)冒充軍警人員搶劫的;
(七)持槍搶劫的;
(八)搶劫軍用物資或者搶險、救災、救濟物資的。
搶劫罪的起刑就是三年以上。你說的情況要看被搶物品的價值多少,是否有入戶、公共場所等情節。
參考量刑標準:
【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搶劫1次的,為有期徒刑四年;搶劫2次的,為有期徒刑六年;搶劫取得財物數額每增加2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有下列情形的,按比例計算:
(一)搶劫致人輕微傷的,每增加輕微傷1人,重處10%,輕傷的,每增加輕傷1人,重處20%;每增加重傷1人,重處30%,構成傷殘的,每增加一節傷殘,刑期增加6個月。
(二)持械搶劫的,重處20%;
(三)遭遇災害時行為人實施搶劫的,重處20%;
(四)在預防、控制突發傳染病疫情等災害期間,毀壞或搶走公私財物的首要分子,以搶劫罪論處的,按次基數重處20%;
(五)以人質勒索他人巨額財物,按搶劫罪處罰的,按次基數重處30%;
(六)三人以上結伙搶劫的,重處20%。
(七)搶劫對象為老人、未成年人、殘疾人、孕婦等人員的,重處10%。
(八)搶劫家庭成員或近親屬財物的,可以輕處10%。
【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法定基準刑參照點】
符合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結果加重之一的,為有期徒刑十年,有下列情形的,刑期相應增加:
(一)數額每增加1000元,刑期增加一個月;
(二)每增加1次,刑期增加一年六個月;
(三)每增加刑法第二百六十三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含同種情形),刑期增加二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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