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量刑指導意見】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達到數額較大起點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達到數額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嚴重情節的,可以在三年至四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達到數額特別巨大起點或者有其他特別嚴重情節的,可以在十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依法應當判處無期徒刑的除外。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實施細則】
1.構成搶奪罪的,可以根據下列不同情形在相應的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1)搶奪數額達到1千元的,可以在四個月拘役至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搶奪數額達到1萬元的,可以在三年至三年六個月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3)搶奪數額達到6萬元的,可以在十一年至十二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
2.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搶奪數額等其他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1)搶奪數額超過1千元的,每增加250至3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奪數額超過1萬元的,每增加500至600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搶奪數額超過6萬元的,每增加5千至8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2)搶奪次數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但搶奪數額較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一年六個月;搶奪數額巨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三年;搶奪數額特別巨大的,根據搶奪次數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四年。
(3)在搶奪過程中致被害人受傷,依搶奪罪處罰的,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每增加重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年至一年六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
(4)利用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每次可以增加一個月刑期確定基準刑;多次利用行使的機動車輛搶奪的,增加的刑罰量一般不超過二年。
(5)使用搶奪的財物進行其他違法犯罪活動的;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可以酌情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
3.確定宣告刑的特別規定
根據搶奪犯罪事實和量刑情節計算的擬宣告刑在法定最高刑以上的,如果搶奪數額接近“數額巨大”或者“數額特別巨大”標準,且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認定“其他嚴重情節”或者“其他特別嚴重情節”,在上一檔法定刑幅度內確定宣告刑;不具有下列情形的,可以法定最高刑為宣告刑。
(1)搶奪殘疾人、老年人、不滿14周歲未成年人的財物的;
(2)搶奪救災、搶險、防汛、優撫、扶貧、移民、救濟等款物的;
(3)一年內搶奪三次以上的;
(4)利用的行駛的機動車輛搶奪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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