尋釁滋事構成犯罪的,可以在三個月拘役至一年有期徒刑幅度內確定量刑起點。在量刑起點的基礎上,可以根據尋釁滋事次數、傷害后果、強拿硬要他人財物或任意損毀、占用公私財務數額等其他影響犯罪構成的犯罪事實增加刑罰量,確定基準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相應的刑罰量:
(1)每增加輕微傷一人,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2)每增加輕傷一人,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3)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財物三次以上,再每增加一次,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4)強拿硬要或任意毀損、占用財物價值二千元以上的,數額再每增加二千元,可以增加一個月至二個月刑期;
(5)每增加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條規定的四種情形之一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6)持械尋釁滋事的,可以增加三個月至六個月刑期;
(7)因追逐、攔截、侮辱他人,造成他人精神失常、自殺的,可以增加六個月到一年刑期;
(8)尋釁滋事造成惡劣社會影響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9)尋釁滋事嚴重影響社會秩序的,可以增加六個月至一年刑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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