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適用的范圍不同。保付是只適用于支票的一種特殊的制度;而保證則適用于匯票及本票,不適用于支票。因此,如在支票上記載“保證”,則不生票據法上之效力。
其次,票據行為人不同。保付以付款人為限;而保證則是除票據債務人之外任何人均得為之。
再次,支票經保付后,除持票人同意,不得只對支票金額的一部分為之;而在票據保證,保證人可以只就部分金額為之。(值得注意的是,我國《票據法》規定,票據保證不能就部分份額為之)
第四,付款的效力不同。保付人付款后,支票上的票據權利義務就消滅,不存在向其他票據債務人追索問題;而保證人付款后,只消滅部分票據權利義務,只有被保證人的后手得以免除票據責任,持票人仍得向承兌人、被保證人及其前手行使追索權。
最后,行為人責任不同。支票一經保付,付款人就成為單獨的、絕對的付款義務人,出票人及背書人均免除其責任。日本支票法則無此效力;保證人為保證之后,則與被保證人承擔相同的責任,保證人付款后,還可以票據權利人的身份向被保證人及其前手主張票據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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