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漳縣委副書記、紀委書記陳*龍
應該說,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的概念是容易認定和理解的,但在執紀實踐中,難以將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與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區別出來,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責任范圍概定也不甚明確,導致處理時偏輕偏重。尤其是在處理經濟違-紀中,有的將其他共同違-紀的為首者當作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一律按違-紀的總數額來確定責任,忽視了《條例》第二十七條第二款對情節嚴重的按照共同違-紀的總數額處分的規定,從而擴大了一般共同違-紀的為首者的責任范圍,導致量紀偏重,甚至錯案冤案;或是將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當成一般共同違-紀的為首者,對屬于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未安排布置、未知情的等違-紀事實及結果,一律劃分為其責任范圍之外,而未作認定及追究,導致處理不到位,放縱違-紀。鑒于以上情況,筆者認為有必要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的認定及處理作進一步研究。在此談一些粗淺的理解,以期對正確執紀有所裨益。
一、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概念的理解
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指在集團違-紀中起組織、策劃、指揮作用的違-紀人。通常表現為組建和領導違-紀集團、策劃違-紀活動、指揮其他成員實施具體的違-紀活動、對違-紀集團的建立和違-紀活動實施起著決定性的作用。
對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的理解,要首先把握什么是違-紀集團,只有把違-紀集團與其他共同違-紀區別開來,才能把握違-紀集團的首要分子與其他共同違-紀為首者區別。根據汪*華同志編著的《適用<中國共產黨紀律處分條例>定性量紀實務》一書定義,集團違-紀是違-紀集團所實施的共同違-紀。所謂集團,是指三人以上為共同實施違-紀行為而組成的較為固定的違-紀組織。其具有三個特征,一是人數眾多,其成員至少是三人;二是有較為固定的組織形式,違-紀集團是一種違-紀組織,既有首要分子,又有一般成員,重要成員是固定的或基本固定的,有較嚴密的組織和固定的分工,在較長時間里進行多次違-紀活動;三是有明確的違-紀目的。違-紀集團是各個成員基于共同實施某種或某幾種違-紀行為而結合在一起的,一般都是有預謀的實施違-紀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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