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我國實然的刑罰目的
雖然我國刑法沒有明文規定刑罰目的,但是從我國刑事法律的有關條文規定來看,還是可以判斷出我國刑罰的實然目的。
現行刑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懲罰犯罪,保護人民,根據憲法,結合我國同犯罪作斗爭的具體經驗及實際情況,制定本法。”現行刑事訴訟法第一條規定:“為了保證刑法的正確實施,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根據憲法制定本法。”我國監獄法第一條規定:“為了正確執行刑罰,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根據憲法制定本法。”
前引三部法律的第一條在說明立法意圖時都使用了“根據憲法制定本法”這一用語來說明其立法的法律依據。而所謂“根據憲法”,則應該是指根據現行憲法第28條,即:“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反革命的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說明:1999年1月22日,中國共產黨中央委員會建議將該條修改為:國家維護社會秩序,鎮壓叛國和其他危害國家安全的犯罪活動,制裁危害社會治安、破壞社會主義經濟和其他犯罪活動,懲辦和改造犯罪分子。[2])客觀而論,憲法第28條實際上從宏觀上規定了我國刑事法律的總體目的。從語法角度來看,前引刑法、刑事訴訟法、監獄法的三個條文中,都有一個表示行為目的的狀語“為了……”,這就意味著這三個條文分別從微觀方面表明了我國刑事實體法、刑事程序法與行刑法的創制目的。由于創制刑事法律的目的反映了國家運用刑事手段處理社會矛盾的基本目的,因此,創制刑事法律的目的集中代表了國家制刑、量刑、行刑的整體目的-即刑罰目的。如果我們以因式分解的方法將前引三個刑事法律條文進行分解與重組,我們可以得到如下的一個等式:
刑罰目的=(懲罰犯罪+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懲罰和改造罪犯+預防和減少犯罪)
這里有必要說明:由于在關于刑罰的本質問題上我不認為刑罰是對犯罪的報應(懲罰)而是對實施了犯罪行為的人的報應(懲罰),[3]據此,對上述等式可改造為:
刑罰目的=(懲罰犯罪人+保護人民)+(保障國家安全和社會公共安全+維護社會主義秩序)+(改造犯罪人+預防和減少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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