現行刑法規定:以勒索財物為目的綁架他人的或者綁架他人作為人質的,處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無期徒刑,并處罰金或者沒收財產;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處死刑,并處沒收財產。
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就此提出,從實踐中看,刑法對該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該罪法定刑的設置重新調整。這一觀點得到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的贊同。經同“兩高”、公安部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制工作委員會認為,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據此,法工委建議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一檔刑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充分體現寬嚴相濟、寬嚴適度的精神,才能收到好的立法效果
在刑法修正案(七)草案分組審議會上,綁架罪量刑的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同,李*庵委員認為,對綁架罪根據情節,增加層次,體現了寬嚴相濟、寬嚴適度的精神,會起到比較好的立法效果。
全國人大法律委員會委員周*權在表示贊同的同時,建議再增設一款:“綁架后主動釋放人質的,可以減輕或免除處罰”。刑法規定綁架罪,是為了保護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著眼點是在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上,如果罪犯主動釋放了人質,被綁架人的人身安全就有了一定的保障。國際上也有對人質沒有造成傷害免予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律條文。這些合理的經驗我們應該借鑒。
但倪*峰委員、符*花委員等認為,鑒于當前綁架犯罪相對猖獗,造成的社會危害比較嚴重,不應降低綁架罪的法定刑期。任*東委員提出,突然減輕處罰,在社會上會造成“綁架罪可以從輕處罰”的誤解,不利于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護。
白*富委員說,從我國實際情況來看,僅規定致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綁架人才處以死刑是遠遠不夠的,對雖未致被綁架人死亡、但多次實施綁架行為的,亦應判處死刑;綁架多人的,亦應判處死刑。只有這樣,才能震懾犯罪,消除其惡劣的社會影響。白*富贊成“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這一規定,但建議改為“中止綁架或情節較輕的,處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好,有的不一定判三年,因為在實際當中情況千差萬別,規定“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更有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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