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國現行刑法規定的綁架罪最低刑期為十年,對此,最高人民法院和公安部提出,從實踐中看,刑法對該罪設定的刑罰層次偏少,不能完全適應處理這類情況復雜的案件的需要,建議對該罪法定刑的設置重新調整。這一觀點得到了一些全國人大代表的贊同。經同“兩高”、公安部研究,全國人大常委會法律工作委員會認為,在刑罰設置上適當增加檔次,有利于按照罪刑相適應的原則懲治犯罪。據此,法工委建議在現有規定的基礎上,增加一檔刑罰:情節較輕的,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處罰金。
這一修改得到了一些常委會組成人員的贊同,但倪*峰委員、符*花委員等認為,鑒于當前綁架犯罪相對猖獗,造成的社會危害比較嚴重,不應降低綁架罪的法定刑期。任*東委員提出,突然減輕處罰,在社會上會造成“綁架罪可以從輕處罰”的誤解,不利于對公民人身安全的保護。
“目前,綁架犯罪的目的已經不僅僅是勒索財物,有的是出于打擊報復,有的是源于生意競爭?!卑?富委員認為,目前刑法規定的綁架罪以“勒索財物為目的”已經不合時宜。另外,現行刑法只對“致使被綁架人死亡”或者“殺害被綁架人”的,規定了死刑,而“多次實施綁架行為”以及“綁架多人”的,其社會危害性同樣非常嚴重,也應該判處死刑。白*富同時建議,增加對終止綁架行為的規定,對于終止犯罪和其他犯罪情節較輕的,在十年以下量刑,以引導綁架犯罪嫌疑人終止加害行為,保護公民人身安全。
此外,任*東委員和全國人大內司委委員鮑*坤建議,應對草案規定的“情節輕微”作出細化,并在五年以上和十年以下量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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