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我公司經營虧損200萬元,另收到投資收益1000萬元,在年度企業所得稅申報表中,顯示的應納稅所得額為-200萬元,請問這200萬元在以后年度可否彌補虧損?
【解答】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規定,企業以貨幣形式和非貨幣形式從各種來源取得的收入,為收入總額。包括:(四)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七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第(四)項所稱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是指企業因權益性投資從被投資方取得的收入。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規定,企業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各項扣除以及允許彌補的以前年度虧損后的余額,為應納稅所得額。同時,第十八條規定,企業納稅年度發生的虧損,準予向以后年度結轉,用以后年度的所得彌補,但結轉年限最長不得超過五年。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十條規定,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所稱虧損,是指企業依照企業所得稅法和本條例的規定將每一納稅年度的收入總額減除不征稅收入、免稅收入和各項扣除后小于零的數額。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規定,企業符合條件的居民企業之間的股息、紅利等權益性投資收益收入為免稅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不難看出,對于符合條件的投資收益屬于免稅收入,應先將其填列到收入總額的投資收益一欄,再填列到免稅收入中,因而企業計算出來的應納稅所得額仍為-200萬元,屬于可彌補的虧損,可以在以后年度進行彌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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引用法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五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六條
《企業所得稅法》第二十六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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