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先是攤銷核算的操作問題
“分次攤銷法”下,要求在“低值易耗品”帳戶下設置“在庫低值易耗品”、“在用低值易耗品”和“低值易耗品攤銷”三個二級帳戶,分別核算庫存未用低值易耗品成本、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歷史成本和已用低值易耗品的價值攤銷額。
其次是低值易耗品控制問題
在“一次攤銷法”下,由于在低值易耗品初次投入使用時就一次性將其全部價值計入有關成本、費用,帳面不再反映已投入使用的低值易耗品,因此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內,已用而尚未報廢的低值易耗品就形成了帳外資產,這無疑增加了使用中的低值易耗品的管理難度。同時,“一次攤銷法”也不符合權責發生制原則的要求,尤其是對大額、耐用低值易耗品。而“分次攤銷法”則不會出現這種情況。
最后是“五五攤銷法”問題
在三種分次攤銷法中,“五五攤銷法”的會計核算操作最簡便,它既不需要象“分期平均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攤銷期限,也不需要象“降等攤銷法”那樣要求確定低值易耗品等級及各等級單位價值標準,只需在低值易耗品投入使用和報廢時各攤銷其價值的50%就行了。此外,與“一次攤銷法”相比,“五五攤銷法”下,不會形成帳外資產。
但是,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五五攤銷法”會導致“資產負債表”中虛列資產。因為,在低值易耗品使用壽命期的后半程,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帳面價值(即:其實際價值已低于其原取得成本的50%),會導致這段時間少計成本、費用,以致在“資產負債表”中虛列“存貨”金額以及在“損益表”中虛列利潤。這顯然不符合謹慎性原則要求。或許這也正是新的《企業會計制度》下多數人不愿采用“五五攤銷法”的真正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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