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將貨物交付他人代銷——代銷中的委托方:
納稅義務發生時間:收到代銷清單或代銷款二者之中的較早者。若均未收到,則于發貨后的180天繳納增值稅。
【例】某汽車生產企業收到代銷公司代銷5輛小汽車的代銷清單及貨款l63.8萬元(小汽車每輛成本價20萬元,與代銷公司不含稅結算價28萬元)。企業會計處理為:
借:銀行存款——代銷汽車款1638000
貸:預收賬款——代銷汽車款1638000
應納增值稅=28×5×17%=23.8(萬元)
應納消費稅=28×5×9%=12.6(萬元)
應納城建加及教育費附稅=28×5×(9%+17%)×(7%+3%)=3.64(萬元)
(2)銷售代銷貨物——代銷中的受托方:
①售出時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②按實際售價計算銷項稅
③取得委托方增值稅專用發票,可以抵扣進項稅額
④受托方收取的代銷手續費,應按“服務業”稅目5%的稅率征收營業稅
【例】某商業企業(一般納稅人)為甲公司代銷貨物,按零售價以5%收取手續費5000元,尚未收到甲公司開來的增值稅專用發票,該商業企業代銷業務應納增值稅為:
零售價=5000÷5%=100000(元)
增值稅銷項稅額=100000÷(1+17%)×17%=14529.91(元)
應納營業稅=5000×5%=250(元)
(3)總分機構(不在同一縣市)之間移送貨物用于銷售的,移送當天發生增值稅納稅義務。
(4)將自產或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非增值稅應稅項目。
(5)將自產、委托加工的貨物用于集體福利或個人消費。
(6)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作為投資,提供給其他單位或個體經營者。
(7)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分配給股東或投資者。
(8)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購買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上述(4)~(8)項視同銷售行為,對自產貨物處理是相同的,對購買的貨物用途不同,處理也不同。
1.購買的貨物:用于投資(6)、分配(7)、贈送(8),即向外部移送——視同銷售計算銷項稅;
2.購買的貨物:用于非應稅項目(4)、集體福利和個人消費(5),本單位內部使用——不得抵扣進項稅;已抵扣的,作進項稅轉出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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