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過錯方損害賠償的金額如何確定
【案情】
原告鐘xx與被告冉xx均系再婚,雙方均已年近半百,2002年初相互認識后雙方于同年9月16日辦理結婚登記手續。共同生活兩年后,雙方便開始各自跟隨自己的子女生活在不同的縣份里,相互往來變少。后被告冉xx發現原告鐘xx與她人發生婚外情,并同居了一段時間,面對被告的質問,原告并不承認,對此,被告非常氣憤,一次其深夜帶人對原告進行突然“查崗”,結果捉奸在床并拍下照片。事情敗露后,原告以雙方婚前缺乏了解,婚后各自居住生活,沒有建立起夫妻感情為由,向法院提起離婚訴訟。被告冉xx則認為原告提起離婚訴訟是因為原告已有外遇引起的,原告在雙方婚姻關系存續期間與她人同居,其行為不僅嚴重違反一夫一妻制,給被告造成沉重的精神負擔,而且致使雙方本已脆弱的夫妻感情雪上加霜,如要離婚,原告鐘xx須向其支付40000元的精神損害賠償金。被告向法院提交了原告與她人的親密照片,以及相關證人證言。面對被告提供的證據,原告無可辯駁。
【審判】
人民法院經審理了后認為,對被告的證據原告無可辯駁,故認定原告與他人非法同居成立,經調解無效后,法院認定原、被告雙方夫妻感情確已破裂,依法準許離婚。此外,法院認為,由于原告鐘xx在夫妻感情破裂的過程中存在過錯,依法應當對被告冉xx承擔賠償責任,但由于被告要求的賠償數額過高,綜合考慮各方面因素后,法院酌情確定了5000元的賠償金。
【評析】
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違背了夫妻間的忠實義務,破壞了家庭生活的安寧,是對一夫一妻制的破壞,因此法律明文加以禁止。其法律后果主要有:一是有配偶者與他人同居是構成離婚的法定理由。二是離婚時,無過錯方有權請求損害賠償。在賠償數額的確定上主要依靠法官的自由裁量權。
筆者認為,在確定賠償數額時,主要考慮以下因素:1、賠償數額應該足以撫慰受害人遭受的心靈上的創傷和精神上的痛苦;2、考慮加害人的經濟負擔能力,體現出對加害人有效的制裁;3、考慮受害人的過錯在導致離婚后果的原因中的作用,以此適當減輕賠償主體的責任;4、考慮過錯方侵害的情節以及造成的社會影響程度等因素。具體到本案當中,筆者所在的法院經綜合考慮上述因素后,將賠償金的數額酌情確定為5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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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柔艷律師,畢業于蘇州大學,獲得法學與工商管理雙學位,中共黨員。法學理論扎實,實務經驗豐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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