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損害事實
間接損害賠償責任既要具備直接受害人人格權、身份權受到侵犯的后果,又要具備間接受害人人格利益、身份利益受到損害的后果。損害事實的客觀存在,是構成侵權責任的首要要件,而構成間接損害賠償責任,以直接受害人人格權、身份權受侵犯為前提條件。沒有直接受害人人格權、身份權受侵犯這一必要前提的存在,就沒有間接損害賠償請求權構成的可能性。
人格權益、身份權益受到損害,是間接受害人損害事實的最終結果,這就是因直接受害人人身權受到侵犯,而使與其具有法律上利害關系人的人格、身份利益受到損害。在這里,侵權的直接損害后果與間接損害后果最終結合在一起,體現(xiàn)了損害事實這一要件的雙重性特點。
(二)違法行為
間接損害賠償責任構成中的行為與侵害直接受害人的行為雖為同一個行為,卻須具備既違反人格權、身份權保護的法律,又違反直接受害人所受侵犯的權利所對應的間接受害人法定權利法律的特點,當直接受害人受損權利與間接受害人所損權利為同一權利時,這樣的特點不太明顯,當二者非同一時,則可以看出。如直接受害人生命權受侵犯時,《民法通則》第98條明確規(guī)定公民享有生命權,禁止任何人非法侵害,《婚姻法》第20條、第21條、第28條、第29條明確規(guī)定近親屬間的法定扶養(yǎng)關系,法律予以保護。當加害人實施某一侵權行為,剝奪直接受害人的生命權時,該行為同時又侵害了間接受害人的法定扶養(yǎng)權利,這一行為既違反了保護公民生命權的法律,又違反了保護間接受害人法定扶養(yǎng)權的法律,從而具有雙重的違法性。
(三)因果關系
間接損害賠償責任,要求一個違法行為與兩個損害事實各有不同性質的因果關系。加害人實施的違法行為與損害事實必須有因果關系,是構成侵權責任的基本要求。在間接損害賠償法律關系中,同時存在兩個損害事實,法律要求同一個侵權行為對于兩個不同的損害事實,都必須具有因果關系。
違法行為與直接受害人人身權受侵犯的損害事實之間的因果關系構成,具有直接因果關系的,固然構成;具有相當因果關系的,亦構成侵權責任。所謂相當因果關系,是指某一事實僅于現(xiàn)實情形發(fā)生某結果,尚不能就認為有因果關系,必須在一般情形,依社會的見解,亦認為能發(fā)生同一結果時,才能認為有因果關系。與直接因果關系說不同的是,相當因果關系說不要求法官對每一個案件均脫離一般人的智識經(jīng)驗和認識水平,去追求所謂“客觀的、本質的、必然聯(lián)系”,只要求判明原因事實與損害結果之間在通常情形存在可能性。這種判斷非依法官個人主觀臆斷,而是要求法官依一般社會見解,只要一般人認為在同樣情形有發(fā)生同樣結果的可能即可。這一學說更符合法律維護社會公平正義之精神。
在違法行為與間接受害人所受的損害事實之間,固然仍可依相當因果關系理論判斷,但它們之間只能是間接因果關系,即不法行為作用于直接受害人,造成其人身權受侵害的結果,而該結果才是間接受害人人格權益、身份權益受損害的直接原因。加害人的侵權行為與間接受害人格、身份權受損的事實并無直接的聯(lián)系,前者只是后者的間接原因,兩者之間是間接的因果關系聯(lián)系。但正是這種間接因果關系聯(lián)系,構成了間接損害賠償責任。
(四)主觀過錯
在間接損害賠償責任構成中,對于兩個損害后果有不同要求,加害人對于直接受害人人身權受侵害的后果應有過錯,對于間接受害人人格、身份利益的損害并不要求當然有過錯。侵害人身權的行為構成賠償責任,原則上要求加害人應當有主觀上的過錯,至于故意、過失,在所不問。只要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過失,造成了直接受害人死亡、致殘、名譽受損等人身權受損的結果,就構成侵害人身權的行為。這是適用過錯歸責原則的情況。若適用無過錯歸責原則,如懸置物倒塌脫落致害、環(huán)境污染致害、高度危險作業(yè)致害、飼養(yǎng)動物致害,進而侵犯人身權,就不要求加害人主觀上必須有過錯,無過錯亦構成侵權責任。
財產(chǎn)利益損失。如某侵權行為致殘直接受害人,造成與受害人有法定扶養(yǎng)關系的間接受害人扶養(yǎng)請求權的喪失或受損,這種損失即為財產(chǎn)利益損失。
人格(身份)利益損害。如某侵權行為致直接受害人死亡,其子女便喪失了對為其子女這種基本身份關系的支配,其配偶、父母亦喪失了對為其配偶、為其父母這種基本身份關系的支配。這是身份利益損害。如某人誹謗直接受害人與他人通奸,則作為直接受害人的配偶、父母、子女,其社會評價必然降低,此為人格利益損害。
精神痛苦。當直接受害人死亡、致殘或名譽受損時,其近親屬精神上的焦慮、沮喪、憤怒、擔憂、悲傷、絕望等精神痛苦是顯而易見的。
間接損害賠償?shù)臉嫵梢沁`約行為、損害事實、上述兩要件之間的因果關系、主觀過錯。如果你還有其他法律疑問,歡迎到律霸網(wǎng)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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