每月末,企業應按規定計算出應繳納的土地使用稅,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
貸: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企業按照規定的納稅期限繳納稅款時,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
貸:銀行存款
企業應當按照當地稅務機關確定的納稅期限,按照納稅申報表確定的應納稅額,如期足額地繳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額。
假如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半年。3月16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上半年應納城鎮土地使用稅稅款7500元(1250×6)。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根據實際繳納的稅款作如下會計分錄: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7500
貸:銀行存款7500
假定當地稅務機關確定城鎮土地使用稅納稅期限為一個季度。4月2日企業開出支票,繳納一季度企業應納土地使用稅稅額3750元(1250×3)。
在具體進行會計核算時,企業應當作會計分錄為:
借:應交稅金——應交土地使用稅3750
貸:銀行存款37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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簡介:
丁旭峰律師,河南駐馬店人,中共黨員,中華全國律師協會會員、常州律師協會會員,江蘇鼎國律師事務所律師。中國黨員,畢業于鄭州大學、廣西師范大學,擁有本科法律文憑和法學碩士學位文憑,具有高校教師資格證書,有著二十余年的豐富法學教學經驗和深厚法學理論功底,對企業人力資源管理、勞動關系管理、合同關系、家庭婚姻、知識產權、民間借貸等有獨特的見解和豐富的實務處理經驗。業務領域:企業法律顧問、合同糾紛、知識產權、人身損害、債權債務、婚姻家庭、交通事故、刑事辯護。聯系電話:15961442562;QQ:649205185;微信:15961442562;郵箱:649205185@qq.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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