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權行為的分類包括哪些
1、按構成要件分
一般侵權行為:指行為人基于過錯直接致人損害,因而適用民法上一般責任條款的行為。
(1)侵害人身的侵權行為。
(2)侵害人格利益的侵權行為。
(3)侵害身份權的侵權行為。
(4)侵害財產權的侵權行為。
(5)侵害知識產權的侵權行為。
特殊侵權行為:行為人雖無過錯但依民法特別責任條款或民事特別法應承擔責任的行為。
(1)國家機關及其工作人員職務侵權行為
(2)產品缺陷致人損害的行為
(3)高度危險作業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4)污染環境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5)地面施工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6)地上工作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7)飼養動物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8)無民事行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為能力人致人損害的侵權行為
2、按侵害對象分
侵害財產權行為:包括侵害物權及知識產權中的財產權行為。
侵害人身權行為:包括侵害他人身體和心理的行為。
3、按致害人的人數分
單獨侵權行為:致害人僅為一人的侵權行為。
共同侵權行為:致害人為二人以上的侵權行為致害人應負連帶的損害賠償責任。
4、按行為性質分
積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積極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消極侵權行為:指致害人以消極不作為的形式致人損害的行為。
應掌握一般侵權和特殊侵權的區分標準,應掌握作為侵權和不作為侵權的區分標準,應特別掌握共同侵權的情況:
(1)加害人之間存在共同的意思聯絡;
(2)加害人之間雖無共同意思聯絡,但其行為造成的損害具有不可分性;
(3)教唆人和實施人共同造成他人損害。共同侵權要求侵權人均存在過錯,無意行為不構成共同侵權。應注意區分共同侵權和單獨侵權:共同侵權人負連帶責任;單獨侵權負自己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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