違約定金責任與損害賠償責任相比較而言,前者一般是約定的責任,后者一般是法定的責任。在兩者能否并用的問題上,各國法律有著不同的規定,《德國民法典》規定:“收受定金一方請求不履行的損害賠償的,如無其他規定,定金應當抵作損害賠償,或在不能抵作損害賠償時,在給付損害賠償時返還。”
《俄羅斯聯邦民法典》也規定:“如果合同沒有不同規定,對合同的不履行負有責任的一方,必須向另一方賠償損失,但應當扣除定金的數額。”可以看出德國和俄羅斯這兩個國家的法律都允許在定金之外請求損害賠償,且在損害賠償中應扣除定金數額。
同德國和俄羅斯的收受定金當事人和交付定金的當事人都可以在定金罰則之外,進一步要求損害賠償相比,我國臺灣地區一般只認為交付定金的一方還有損害時,可以要求損害賠償,而收取定金的一方即使還有其他的損害也只能沒收定金,而不能請求損害賠償。
目前我國法律并未就違約定金責任和損害賠償責任的適用問題作明確的規定。
損害賠償金是指一方當事人因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合同義務而給對方當事人造成損失時,按照法律和合同的規定所應承擔的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責任原則上僅具有補償性為原則,但以懲罰性為例外。根據等價交換原則,任何民事主體一旦造成他人損害都必須以同等的財產予以賠償。因此,一方違約后,必須賠償對方因此所遭受的全部損失。
合同法上的損害賠償金,就是合同一方因承擔違約賠償責任而向另一方支付的損失賠償金額。
定金是在合同訂立或在履行之前支付的一定數額的金錢作為擔保的擔保方式。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是否可以并用,這個問題我國法律沒有明文規定。
但由于定金具有懲罰性的特點,其適用不以實際損害的發生為前提,因而其應當是獨立于損害賠償責任的,所以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可以并用。
定金與損害賠償金并用應遵循如下規則:
(1)若定金收益高于實際損失額,如無特別約定,則直接適用定金,此定金應折算為損害賠償金。
(2)若定金小于實際損失,當事人除收取定金收益外,仍得請求賠償損失。
(3)若當事人明確約定定金為損失之預設,則定金與損害賠償金不得并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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