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要樹立新的執行工作理念
執行債權憑證制度是一項執行新措施、新方法,它的施行與多年來形成的法院應當為債權人實現債權負責到底的觀念相沖突。我們建立并施行執行債權憑證制度,就要樹立新的執行工作理念,如要樹立“執行窮盡”理念,一旦出現“執行窮盡”情形,法院就應給債權人發放債權憑證,暫且停止執行。如果不樹立這樣的新理念,仍遵循舊的觀念,沿用舊的做法,在債務人根本無財產可供執行的情況下,依然抱著為債權人負責到底的態度,堅持無效執行的做法,就不可能自覺地執行好這項執行工作的新制度。
二、嚴格執行債權憑證制度
要堅持建立這項制度應遵循的原則,如關于“有利于債權人實現債權的原則”,應當嚴格遵從。如對不具備發放債權憑證的執行案件,不能以發放債權憑證為由停止執行,推卸責任。在執行期限內,執行人員要按必要的職權主義主動調查,積極“窮盡”法定的執行措施,要嚴格債權憑證的發放條件。對債權人申請再執行,如果符合條件的,應當盡速再執行,而不能以別的什么理由拒絕債權人再執行的申請。
三、要做好債權憑證案件的后期工作
發放債權憑證的案件,申請人的權利仍然存在,被執行人一旦恢復執行能力,就必須恢復執行。所以,應當做好發放債權憑證以后的工作。如四川省瀘縣人民法院建立了債權憑證的信息網絡制度,將所有債權憑證的全部信息錄入本院局域網,承辦人可以隨時從自己的查詢發放債權憑證的案件,并根據執行情況修改其中的信息,院長、執行局局長可以隨時監督案件的執行情況。
執行債權憑證制度,作為執行工作的一項新的制度,在施行過程中肯定會遇到一些問題。如果您的情況比較復雜,律霸網也提供律師在線咨詢服務,歡迎您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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