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申報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1、因盤虧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企業資產清查盤點報告;
2、因毀損、自然災害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有關技術部門的鑒定報告或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審計報告;
3、因變賣固定資產而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轉讓合同、發票或資產評估報告;
4、因被盜、貪污等原因造成的固定資產損失和存貨損失,應附送有關司法機關的結案材料。
(二)申報壞帳損失的,應區別不同情況分別附送下列資料:
1、因債務人破產或死亡而形成的壞帳損失,應附送債務人所在地司法機關出具的債務人已破產或死亡的法律文件、以債務人的破產財產或遺產償還應收帳款情況的法律文件;
2、因債務人逾期未履行償債義務、已超過兩年仍不能收回而形成的壞帳損失,凡在境內發生的,應附送企業的應收帳款催收記錄、注冊會計師出具的債務人財務報告或司法機關的敗訴判決資料;凡在境外發生,應附送應收帳款催收函電、駐外使領館機構的確認意見或境外中介機構出具的憑證。
若外商投資企業于年度中間確已發生了上述財產損失,可按實際發生數在季度預繳企業所得稅時暫行扣除,待年度終了再按本通知規定向主管稅務機關申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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