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應根據自己的能力及個人財產對家庭生活所需負有經濟或財產責任。如一方無個人財產而負擔了料理家務,照顧老少,協助對方工作,其勞務應視為對共同生活負擔的完成。如一方有個人財產而為以上行為,在分割財產時,享有補償請求權。對作為婚姻家庭共同生活基本條件的個人財產,所有人不得擅自作出危及婚姻共同生活的處分,否則,另一方有權阻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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