債權憑證是在執行工作改革實踐中產生的一種新制度,是指在金錢給付案件的執行中經人民法院執行機構窮盡執行措施后,申請執行人不能實現或不能完全實現其生效法律文書確定的債權時,由人民法院發給債權人的一種書面憑證,證明其對被執行人享有一定債權的權利證書。申請執行人領取債權憑證后,法院的本次執行程序終結,帶發現債務人的財產后,債權人可依該憑證再次申請人民法院執行的一種制度。
債權憑證制度是針對目前因被執行人“卻無財產可供執行”而被裁定中止執行的案件而設立的,其設立的本意在于使長期處于“中止”狀態的“死案”及時終結,從而降低未結案件數,解決“久執不結”問題,減輕法院“執行難”的壓力。但如果對這類案件直接裁定終結執行,一旦發現被執行人又有財產可供執行,由于法律及司法解釋均未規定案件終結后可重新申請執行,將造成債權人的合法權益無法得到保護。實踐中各地法院規定的中止執行案件,重新申請執行的程序又都比較繁瑣,這就使債權人的合法權益不能得到全面及時保護。。由此可以看出債權憑證具有如下特征:
一是債權憑證是法院向當事人發放的法律文書,具有法律效力,在權利人有證據證明被執行人有履行能力時,可以根據該債權憑證直接向法院申請執行。
二是債權憑證是在被執行人無財產可供執行,或現有財產經強制執行后仍不足清償債務時發放的。
三是債權憑證的內容是債權人據以申請執行的法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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