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步驟如下:
⑴起訴:當事人書面或者口頭起訴。(第109、110條)
⑵審查立案:法院對當事人的起訴,審查后決定立案(第108、111、112條)
⑶庭前準備:主要包括①送達書狀,②告知權利義務以及合議庭成員,③審核材料、收集證據,④通知必要訴訟參與人參加訴訟,⑤通知開庭并公告,⑥查明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是否到庭,⑦宣布法庭紀律、告知權利義務、宣布審判人員和書記員、詢問回避這七項內容。(第113-119條、第122-123條)
⑷開庭審理:包括法庭調查、法庭辯論、征求最后意見、調解四部分。其中,法庭調查包括當事人陳述、舉證質證二部分,當事人可以提交新證據。(第124-128條)
⑸裁判:包括當庭宣判和定期宣判兩種方式。當庭宣判應當在十日內發送判決書;定期宣判應立即發給判決書。(第124條)
以上流程可以圖示如下:
起訴→審查→立案→庭前準備→開庭審理→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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