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指引]
第十六條行使偵查、檢察、審判、監獄管理職權的機關及其工作人員在行使職權時有下列侵犯財產權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賠償的權利:
(一)違法對財產采取查封、扣押、凍結、追繳等措施的;
(二)依照審判監督程序再審改判無罪,原判罰金、沒收財產已經執行的。
該內容對我有幫助 贊一個
勞動合同約定時間未付款的如何確認收入
2021-01-15中外合資銀行經營售匯業務需要誰批準
2020-12-18知識產權入股公司解散可抵債嗎
2021-02-11制作并銷售盜版光碟侵犯的著作權嗎
2021-01-10上海股交中心對掛牌公司有無明確的或者內部掌握的財務指標要求
2021-03-19關于交通事故骨折賠償
2021-02-02什么是非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與婚生子女的區別?
2020-12-11如何變更子女的撫養權?
2021-02-07未成年給主播刷禮物、打賞有效嗎
2020-11-30房地產開發流程是什么
2021-02-12合同要求不利自己怎么提函
2021-03-12單位違約怎么解除合同
2021-03-19集資房和公租房有什么區別
2021-02-27幫別人擔保買房需要承擔什么責任呢
2020-11-19股份公司章程工商局版本是怎么樣的
2020-11-25離職多久中斷勞動關系
2020-11-19無營業執照單位能否認定勞動關系
2020-12-20雇傭關系的賠償責任是什么
2021-02-25勞動法辭退員工怎樣賠償
2021-01-09員工意外保險合同的相關內容有哪些
2021-01-2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