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一般規定。當發生減值損失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計提減值的因素消失,資產價值回升時,如已計提的減值允許轉回,則借記“資產減值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以存貨的減值為例說明(消耗性生物資產與建造合同本質上等同于存貨,因此消耗性生物資產、建造合同與存貨的減值準備計提的會計處理完全相同):當發生減值時,借記“資產減值損失”,貸記“存貨跌價準備”;已計提的減值轉回時,借記“存貨跌價準備”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2.資產減值會計處理的特殊規定。
(1)遞延所得稅資產的減值規定。在所得稅準則中規定,除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事項外,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減應調整“所得稅費用”科目,同時直接增減“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計提減值準備的賬務處理為:借記“所得稅費用”,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已計提的減值轉回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所得稅費用”。
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事項,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增減直接調整所有者權益項目(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同時增減“遞延所得稅資產”科目。計提減值準備的賬務處理為:借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貸記“遞延所得稅資產”;已計提的減值轉回時的賬務處理為:借記“遞延所得稅資產”,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
(2)可供出售金融資產的減值規定。可供出售金融資產按公允價值計量,公允價值的變動計入當期所有者權益。因此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的減值直接減少可供出售金融資產賬面價值,而不用另設一個科目核算。原直接計入所有者權益的因公允價值下降形成的累計損失,應當予以轉出,計入當期損益。即借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貸記“資本公積—其他資本公積”和“可供出售金融資產—公允價值變動”。
對已確認減值損失的可供出售債務工具,在隨后的會計期間公允價值已上升且客觀上與確認原減值損失確認后發生的事項有關的,原確認的減值損失應當予以轉回,計入當期損益。賬務處理如下:借記“可供出售金融工具—公允價值變動”科目,貸記“資產減值損失”科目。
對可供出售權益工具發生的減值損失,在該權益工具價值回升時應通過權益轉回,不得通過損益轉回。但是,在活躍市場中沒有報價且其公允價值不能可靠計量的權益工具投資,或與該權益工具掛鉤并須通過交付該權益工具結算的衍生金融資產發生的減值損失,不得轉回。
(3)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款項。因為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款項是按攤余成本計量,因此準則規定,持有至到期投資與貸款和應收款項已計提減值準備的,當減值因素消失后,已計提的減值準備可以轉回,但是該轉回后的賬面價值不應當超過假定不計提減值準備情況下該金融資產在轉回日的攤余成本。
3.當以前減值的影響因素已經消失時,已計提的減值能否轉回。
(1)一般情況。當資產減值因素已經消失,價值回升時,短期資產計提的減值可以轉回,長期資產已計提的減值不允許轉回。
(2)特殊情況。當資產減值因素已經消失,價值回升時,遞延所得稅資產、融資租賃中的未擔保余值、持有至到期投資、可供出售金額資產、貸款及應收款項這些長期資產已計提的減值可以轉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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