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要確定資產、負債的計稅基礎
(一)資產的計稅基礎,是指企業收回資產帳面價值過程中,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以自應稅經濟利益中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需要繳稅的資產價值。
(二)負債地計稅基礎,是指負債的帳面價值減去未來期間計算應納稅所得額時按照稅法規定可予抵扣的金額。即未來不可以扣稅的負債價值。
三、暫時性差異的概念
資產、負債的賬面價值與其計稅基礎的差異為暫時性差異,分為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
(一)應納稅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產生應稅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是指在確定未來收回資產或清償負債期間的應納稅所得額時,將導致資產可抵扣金額的暫時性差異。
四、確認規定
(一)企業應當將當期和以前期間應交未交的所得稅確認為負債,將已支付的所得稅超過應支付的部分確認為資產。
(二)應納稅暫時性差異和可抵扣暫時性差異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相乘產生遞延所得稅負債或遞延所得稅資產。原則上企業應當確認所有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包括對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的投資相關的應納稅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負債;原則上企業應當以很可能取得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由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對與子公司、聯營企業及合營企業投資相關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三)資產負債表日,有確鑿證據表明未來期間很可能滿足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來抵扣可抵扣暫時性差異的,應當確認以前期間未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四)企業對于能夠結轉以后年度的可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應當以很可能獲得用來抵扣虧損和稅款抵減的未來應納稅所得額為限,確認相應的遞延所得稅資產。
五、計量規定
(一)與上述確認規定的第一條相對應,準則在計量第一條中明確規定,資產負債表日,對于當期和以前期間形成的當期所得稅負債(或資產),應當按照稅法規定計算的預期應交納(或返還)的所得稅金額計量。即計量應交所得稅。
(二)企業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作為所得稅費用或收益計入當期損益,但不包括企業合并和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事項。與直接計入權益的交易或者事項相關的當期所得稅和遞延所得稅,應當計入所有者權益而不是所得稅費用。
(三)資產負債表日,對于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應當依據稅法規定,按照預期收回該資產或清償該負債期間的適用稅率計量。適用稅率發生變化的,應對已確認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稅所得稅負債進行重新計量,除直接在權益中確認的交易或者事項產生的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延所得稅負債以外,應當將期影響數計入變化當期的所得稅費用。
(四)資產負債表日,企業應當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進行復核。如果未來期間很可能無法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用以抵扣遞延所得稅資產利益,應當減記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帳面價值。在很可能獲得足夠的應納稅所得額時,減記的金額應當轉回。
六、披露要求
在資產負債表中列示遞延所得稅資產和遞稅所得稅負債,在利潤表中單獨列示所得稅費用,在附注中披露所得稅費用(收益)的主要組成部分;所得稅費用(收益)與會計利潤之間的關系;未確認遞延所得稅資產的可抵扣暫時性差異、可抵扣虧損的金額等多項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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