散布真實事實構成名譽權侵害嗎
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散布真實事件一般是不會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侵犯名譽權是通過虛構、捏造事故,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侵犯的行為。
侵犯名譽權構成要件:
1、行為人主觀有過錯
主觀有過錯是指行為人對于他人名譽權受侵害的事實主觀上存在過錯,包括故意和過失。以媒體新聞報道侵害他人名譽權案件為例,如果加害人的主觀心態為故意,我們可以輕易認定,但如果僅僅表現為對所報道的事實調查或審查不嚴導致報道失實,其主觀心態應如何認定?新聞媒體作為我國的社會監督主體,應當在一定程度上享有自由報道權,而不應過分要求新聞媒體報道準確無誤。因為基于我國國情,輿論監督在社會生活中一直發揮著至關重要的作用,尤其是在政治生活和社會生活方面。因此,我們應當鼓勵并支持新聞媒體繼續有效地發揮輿論監督作用。
2、行為人行為違法
對于該構成要件中的“法”,最高人民法院未作明確解釋,但是按照慣例,此處的“法”應作限制解釋,僅包括法律和行政法規。對于部門規章和其他規范性法律文件,雖然可以約束行為人,但是違反這些規定,受害人并不得據此要求行為人承擔民事責任。此種情況下,唯一可以救濟的途徑是向有關行政主管機關申訴控告,要求主管機關對行為人做出處理。
3、存在損害后果
由于名譽權本身具有特殊性,因而名譽權的損害后果與一般侵權后果的表現有所不同,前者較為隱蔽,且舉證比較困難。如公民因加害人行為導致社會和他人對其品德評價降低;法人因加害人行為導致商譽下降、磋商中的合同被終止等。我國還沒有明文規定名譽權損害后果的具體表現形式,而涉訴的名譽權案件也一直由法官自由裁量,對于是否存在損害后果及后果嚴重性,沒有法定和統一的衡量尺度,這也是完善名譽權保護制度必須解決的首要問題。
4、損害后果與違法行為之間有因果聯系
因果聯系一般表現為直接和間接兩種,筆者認為,侵害名譽權的構成必須是違法行為直接導致了損害后果,如果確定違法行為與間接損害后果之間有因果聯系,必然導致權利濫用,這也與名譽權保護制度的初衷相違背。
相關法律規定
《中華人民共和國民法通則》
第一百零一條?【名譽權】公民、法人享有名譽權,公民的人格尊嚴受法律保護,禁止用侮辱、誹謗等方式損害公民、法人的名譽。
第一百二十條?【侵害人格權的民事責任】公民的姓名權、?肖像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有權要求停止侵害,恢復名譽,消除影響,賠禮道歉,并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法人的名稱權、名譽權、榮譽權受到侵害的,適用前款規定。
以上知識就是小編對相關法律問題進行的解答,依據我國相關法律的規定,散布真實事件一般是不會構成侵犯名譽權的,侵犯名譽權是通過虛構、捏造事故,對他人的名譽進行侵犯的行為。如果需要法律方面的幫助,歡迎讀者到律霸網進行法律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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