將他人聊天記錄發(fā)到網上是否構成侵權
是否構成侵權,首先要看其聊天內容是否屬于與大眾無關的私人事務。其次要看公開者的主觀心態(tài),其對公開行為是否具有故意的心態(tài)或者具有重大的過失。如果這兩個問題的回答都是肯定的,那么該公開行為就會存在侵犯隱私權的嫌疑。但僅僅具備上述的侵權要素,尚不足以認定侵權。由于一般是使用網名聊天,故其是否構成對聊天者本人的侵權,還要看是否有部分受眾知曉聊天網名與實際用戶間的對應關系。如果沒有的話,要認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隱私權,實際上是有困難的。因此,對于公開自己聊天記錄侵權與否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聊天的內容,公開者的心態(tài)以及網名與真實姓名之間的相聯(lián)關系,綜合加以認定。但僅僅具備上述的侵權要素尚不足以認定公開記錄的行為就構成了隱私侵權。實際上,由于聊天記錄本身的對話方一般是使用網名進行聊天,故其是否構成對聊天者本人的侵權還要看是否有部分受眾知曉聊天網名與實際用戶間的對應關系。如果沒有的話,要認定其侵犯了另一方的隱私權實際上是有困難的。
相關法律鏈接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憲法》規(guī)定:
第三十八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人格尊嚴不受侵犯。禁止用任何方法對公民進行侮辱、誹謗和誣告陷害。
第三十九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住宅不受侵犯。禁止非法搜查或者非法侵入公民的住宅。
第四十條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受法律的保護。除因國家安全或者追查刑事犯罪的需要,由公安機關或者檢察機關依照法律規(guī)定的程序對通信進行檢查外,任何組織或者個人不得以任何理由侵犯公民的通信自由和通信秘密。
綜上所述,在網絡環(huán)境下未經對方同意擅自公開自己的聊天記錄是否構成侵權,關鍵要看所公開的聊天內容有否涉及他人隱私并符合侵權的構成要件。我國目前的法律對隱私權尚沒有明確的規(guī)定,僅規(guī)定了一些與隱私利益相關的權利如通信自由權,名譽權等。因此,對于公開自己聊天記錄侵權與否的問題不能一概而論,而要根據聊天的內容,公開者的心態(tài)以及網名與真實姓名之間的相聯(lián)關系綜合加以認定。如果大家有需要法律幫助的,歡迎來到律霸網咨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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