預算外資金是指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社會團體為履行或代行政府職能,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具有法律效力的規章而收取、提取和安排使用的未納人國家預算管理的各種財政性資金。各單位的預算外資金必須上繳同級財政專戶,支出由同級財政按預算外資金收支計劃和單位財務收支計劃統籌安排,各單位需支用財政專戶資金時,應先向財政部門提出申請,說明款項的用途和數量,經財政部門審查批準后,從財政專戶中撥付,實行收支兩條線管理。對其中少數有特殊需要的預算外資金,經財政部門核定收支計劃后,可按確定的比例或收支結余的數額定期繳入同級財政專戶。
行政事業單位應設置“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及“應繳財政專戶款”賬戶。在“應繳財政專戶款”總賬戶下,按預算外資金收人類別設置明細賬。
(1)全額上繳
單位收到應繳財政專戶的各項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上繳財政專戶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2)按比例上繳
行政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應繳財政專戶款
事業單位收到預算外資金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事業收入
應繳財政專戶款
繳入財政專戶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3)結余上繳
行政單位取得預算外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預算外資金收入
行政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應按結余數:
借:預算外資金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事業單位取得預算外收入時:
借:銀行存款等
貸:事業收入
事業單位定期結算預算外資金結余時,應按結余數:
借:事業收入
貸:應繳財政專戶款
繳入財政專戶時:
借:應繳財政專戶款
貸:銀行存款
“應繳財政專戶款”科目貸方余額,反映應繳未繳數。年終,本科目應無余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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