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托人致他人損傷誰擔責
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民法典》(2021.1.1生效)
第九百二十九條 【受托人的賠償責任】有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過錯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造成委托人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請求賠償損失。
受托人超越權限造成委托人損失的,應當賠償損失。
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例失效;
《民法典》生效前的法律規定:
《合同法》第四百零六條的規定:無償的委托合同,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
因此,即使是無償的委托合同,受托人一樣要盡到委托注意義務,不得故意或者過失的損害委托人或者第三人(你這里的致第三人損害實質上也就對委托人造成了損害),只是注意義務沒有有償委托合同所要求的高。
受委托人是以委托人名義行使委托權利義務的,依照委托人委托內容行事的法律后果由委托人承擔;相反,受委托人超出委托內容行事的法律后果則具有可追認性(即委托人承認的則由委托人承擔,否則收委托人自己承擔該法律后果)。所以,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過失造成第三人損害的,委托人總不可能自愿承擔這個不利后果吧,那么這個損失自然就是由受委托人自己承擔了,即是受委托人故意或者重大過失(在無償委托合同中,過失必須為重大過失)對第三人造成損害的,由受委托人承擔責任。相反,不可抗力或者受委托人不存在過失或者過失輕微時,則由委托人與受委托人承擔連帶責任。
受托人能否將受托事項轉托
受托人應當親自處理委托事務。經委托人同意,受托人可以轉委托,也就是說可以將受托事項交給其他人辦理。
委托合同的訂立和履行是以當事人雙方之間的相互信任為基礎,委托人選擇受托人是以對其能力(業務能力、專門知識)和信譽的信賴為前提,該合同的訂立,既體現了委托人對于受托人的辦事能力和信譽的信任,也表明受托人了解委托人和愿意為其辦理委托事務的意志。這種彼此信任是委托合同賴以訂立和存續的基礎。因此,委托合同強調當事人的人身屬性。這樣就要求受托人應當親自辦理委托事務,受托人不得擅自將自己受托的委托事務轉托他人處理。
受托人需要將受托的事務交給第三人完成的,應當事先經委托人同意,并對第三人的行為向委托人承擔責任,但在緊急情況下受托人為維護委托人的利益轉委托的,對第三人的行為不承擔責任。例如委托人臨時患急病,不能前去處理,由于情況緊急,如果不轉托第三人代為處理,就會使委托人受到很大的損失。
綜合上面的介紹,因受托人的故意或者重大過失給委托人造成損失的,委托人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受托人能否將受托事項轉托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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