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問題】
2010年我公司正在建設自己的大樓,工程相關的招待費在在建工程中核算,具體處理是:借記“在建工程——招待費”科目,貸記“銀行存款”科目,沒有進入當期費用。請問在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是否要按照銷售收入乘以5‰或者業務招待費乘以60%孰低的辦法處理?
【解答】
《企業會計準則第4號——固定資產》第九條規定,自行建造固定資產的成本,由建造該項資產達到預定可使用狀態前所發生的必要支出構成。
《企業會計準則》會計科目和主要賬務處理規定,企業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征地費、可行性研究費、臨時設施費、公證費、監理費及應負擔的稅費等,借記“在建工程”科目(待攤支出),貸記“銀行存款”等科目。
“管理費用”科目核算企業為組織和管理生產經營所發生的管理費用,包括企業在籌建期間內發生的開辦費、董事會和行政管理部門在企業的經營管理中發生的或者應由企業統一負擔的公司經費(包括行政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等)、工會經費、董事會費(包括董事會成員津貼、會議費和差旅費等)、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含顧問費)、訴訟費、業務招待費、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土地使用稅、印花稅、技術轉讓費、礦產資源補償費、研究費用、排污費等。
《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五十八條規定,固定資產按照以下方法確定計稅基礎:
(二)自行建造的固定資產,以竣工結算前發生的支出為計稅基礎;
依據上述規定,在建工程發生的管理費用應包括工程管理部門職工工資及福利費、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攤銷、辦公費和差旅費、業務招待費、聘請中介機構費、咨詢費、訴訟費等。由此可見,在建工程發生的招待費應按照《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四十三條規定處理:“企業發生的與生產經營活動有關的業務招待費支出,按照發生額的60%扣除,但最高不得超過當年銷售(營業)收入的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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