財產清查的種類
一、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一)按財產清查的范圍不同,可分為全面清查和局部清查。
1、全面清查
含義:全面清查是指對全部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全面清查的對象一般包括:
(1)貨幣資金
(2)財產物資:包括本單位的所有固定資產、庫存商品、原材料、包裝物、低值易耗品、在產品、未完工工程等;屬于本單位但在途中的各種在途物資;委托其他單位加工、保管的材料物資;存放在本單位的代銷商品、材料物資等。
(3)債權債務
全面清查適用的情況:
(1)年終決算前,為確保年終決算會計資料真實、正確,需進行全面清查
(2)單位撤銷、合并或改變隸屬關系前,中外合資、國內聯營前以及企業實行股份制改造前,為了明確經濟責任,需進行全面清查
(3)開展全面清產核資、資產評估等活動,為了摸清家底,準確的核定資產,需進行全面清查
(4)單位主要負責人調離工作前。
全面清查范圍廣、內容多、時間長、工作量大。
2、局部清查
含義:局部清查是指根據需要對部分財產進行盤點或核對。
對象:現金(每日業務終了時清點核對)
銀行存款(每月至少核對一次)
庫存商品、原材料等(年內輪流盤點或重點抽查;各種貴重物資,每月盤點一次)
債權債務(每年至少應同對方核對1-2次)
局部清查范圍小、內容少、時間短,但專業性較強。
二、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二)按財產清查的時間不同,可分為定期清查和局部清查。
1、定期清查
含義:定期清查是指按預先計劃安排的時間對財產進行的清查。定期清查一般在期末進行。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如:年末決算前的清查,年末、月末結賬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如:現金、貴重物品的每日清點。
2、不定期清查
含義:不定期清查是指根據實際需要對財產進行的臨時性清查。不定期清查并未事先規定清查時間。
范圍:它可以是全面清查,例如:合資、收購、改革、改制、兼并、撤銷前的清查;也可以是局部清查,例如:物資保管人員工作交接時進行的清查,發生意外災害時進行的清查。
財產清查的方法
(一)實物財產的清查
清查方法:實地盤點法、抽樣盤存法、技術推算法、外調核對法。
憑證:盤存單、實存賬存對比表
(二)庫存現金的清查
對庫存現金的實地盤點數與現金日記賬余額相核對,明確是否相符
(三)銀行存款的清查
每月末利用銀行存款日記賬與銀行對賬單相核對
(四)應收款項的清查
企業應向其他單位收取的各種應收款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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