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盆砸傷行人由誰承擔責任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民法通則》有效時期為2020年12年31日止,屆時與《民法典》相沖突的條款失效,由新頒布的司法解釋替換。
《民法典》生效前的規定:《民法通則》第一百二十六條?【物件致人損害的民事責任】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發生倒塌、脫落、墜落造成他人損害的,它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應當承擔民事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
花盆跌落砸傷行人的情況在侵權法上屬于物件致人損害,物件致人損害主要包括人工構筑物致損,堆放物致損和樹木折斷致損三類情形,其責任承擔形式要根據具體情形作分析,下面就為您詳細介紹:
(一)人工構筑物致害責任。這種責任也叫做公共營造物致害責任,凡是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因維護、管理欠缺造成他人損害的,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但是如果公共構筑物造成他人損害,是由于公共營造物設計、施工缺陷的,由所有人、管理人與設計、施工者承擔連帶責任。
(二)堆放物品滾落、滑落或者堆放物倒塌致人損害的,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責任。
(三)樹木傾倒、折斷或者果實墜落致人損害的,樹木所有人、管理人承擔責任。
花盆砸傷行人由誰承擔責任
上文已經述及,花盆跌落砸傷行人屬于物件侵權。《民法通則》規定了物件侵權的基本規則原則是過錯推定原則,物件致損由所有人或者管理人承擔賠償責任,但能夠證明自己沒有過錯的除外,同時《侵權責任法》細化了構筑物及其附屬物致人損害的責任認定方式,下面為您詳細介紹新法與舊法在構筑物損害上的具體差異:
(一)致害物須為構筑物,具體為道路、橋梁、隧道等人工建造的構筑物,該構筑物一般被理解為公共構筑物。所謂公共構筑物,是指國家因公共利益需要所提供的為公眾使用的建筑等有體物及設備。由于《民法通則》第126條規定了建筑物的致害責任,應當將構筑物理解為除建筑物或者其他設施以及建筑物上的擱置物、懸掛物以外的建筑有體物及設備。
(二)構筑物須為特定的人維護、管理、設計、施工。在該種人身損害賠償責任中,致害的構筑物必須為特定的主體維護、管理。維護、管理,是指公共構筑物設置后的維護、保養、修繕及保管,其管理的對象,亦專指對構筑物的管理,不包括對人的管理。在因設計、施工缺陷造成損害的人身損害賠償連帶責任中,構筑物還必須由特定的主體設計、施工。設計,指的是對構筑物進行事前的設計;而施工,則是指由特定的施工人建造構筑物。
(三)該構筑物的維護、管理須有欠缺。欠缺,通常指一種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維護、管理的欠缺,就是指構筑物維護和管理上的不完全、不完備的狀態,因而致該構筑物缺少通常應具備的安全性。維護欠缺,是指構筑物在維護中存在不完備的問題,致使公共構筑物的維護存在缺陷。管理欠缺,是指構筑物存在維護不周、保護不當、疏于修繕檢修等不完善的問題,使構筑物不具備通常應當具備的安全性。
綜合上面的介紹,花盆砸傷行人后要積極進行醫治和賠償,平時要留意花盆是否容易掉落。相信大家看了上面介紹后,對于花盆砸傷行人責任的法律知識有了一定的了解,如果你還有關于這方面的法律問題,請咨詢律霸網律師,他們會為你進行專業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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