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空墜物怎么免責,如何判定?
因此,法院在審理案件時可以通過以下幾點來確定是否免除當事人的責任:
第一,“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確定了具體的侵權責任人。相較于被害人來說,可能加害人與實際加害人同住一棟建筑物內,對于建筑物的情況較為了解,具有地理優勢和人脈優勢,可以通過多種途徑找出實際加害人來免除自己的責任。
第二,“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舉證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赡芗雍θ丝梢蕴岢鲎C據證明自己于侵權行為發生時根本不可能在建筑物內或傷人物品不可能歸屬自己從而在時間上或客觀方面免責。
第三,不可抗力?!?a href='http://www.7756740.cn/qinquan/1.html' target='_blank' data-horse>侵權責任法》第29條規定:因不可抗力造成他人損害的,不承擔責任。因此,在發生地震、臺風等自然災害時,由于不可抗拒的力量造成物品墜落,即便查明了墜落物的所有人也不用擔責。
該規定對擔責者進行了限定,令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補償責任,既不會造成有損害結果而受害人得不到救濟的情況,也不會導致因義務人過多導致個人補償數額過小而起不到警醒作用,能在一定程度上督促建筑物使用人盡善良注意義務,預防該類事件的發生,而且也不會將補償義務人的范圍無限擴大化,所以這一立法規定較為合理,體現了公平原則。
在確定了承擔補償責任的責任主體后,各“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之間應承擔按份責任而非連帶責任。
理由:按份責任可以減輕壓力,使得受害人更容易得到補償。同時,通過“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主動提供證據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可以縮小加害人范圍,經濟上的驅動更能刺激他們作證的義務。另外,按份責任的承擔也可以起到預防類似案件發生的作用。
而連帶責任,是過分加大了使用人的責任,達不到息訴的目的且不利于社會安定;是有違公平原則,若要“可能的建筑物使用人”承擔連帶責任,則會讓真正的加害人逍遙法外,使得正義無法實現;是連帶責任將導致內部之間求償權的無法實現。
根據《侵權責任法》規定,在難以確定具體侵權人時,除能證明自己不是侵權人外,由可能加害的建筑物使用人給予補償。
由此可以看出,高空墜物的侵權案件實行舉證責任倒置。
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的合理性
1、這類案件符合舉證責任倒置的適用情形
2、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符合公平原則
3、適用舉證責任倒置為法院裁判提供了依據,統一了裁判結果
4、適用舉證責任倒置更能體現法律的精神
《侵權責任法》中,將高空墜物責任免責舉證責任給了被告人,是出于公平的考慮。避免在高空墜物受傷中找不到加害人的情況,目的是加強對受害人的權益得到有效的保護。
高空墜物傷人的賠償標準是怎么樣的?
小區高空墜物責任如何認定
高空墜物歸責原則是怎樣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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