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別之一:
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不同。現行會計制度規定,除了應收賬款應計提壞賬準備外,其他應收款項也應計提壞賬準備。同時規定企業的預付賬款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符合預付賬款性質,或者因供貨單位破產、撤銷等原因已無法再收到所購貨物的,應當將原計入預付賬款的金額轉入其他應收款,并按規定計提壞賬準備。企業持有的未到期應收票據,如有確鑿證據表明不能收回或收回的可能性不大時,應將其賬面余額轉入應收賬款,并計提壞賬準備。也就是說,會計實務中,計提壞賬準備的范圍包括應收賬款、其他應收款,但不包括應收票據(轉入其他應收款的除外)。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規定,可在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僅限于“納稅人因銷售商品、產品或提供勞務”而產生的年末應收賬款,包括應收票據的金額。也就是說,在備抵法下,稅法準予稅前扣除的壞賬準備的計提范圍較會計規定多出一個“應收票據”的金額,少了一個“其他應收款”的金額。
區別之二:
計提壞賬準備的方法和比例不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壞賬準備的計提方法和計提比例由企業自行確定。提取的方法一經確定,不能隨意變更;如需變更,應在會計報表附注中說明。具體方法有: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銷貨百分比法、賬齡分析法等。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辦法》只規定了一種方法,即應收賬款余額百分比法,且其提取比例一律不得超過年末應收賬款余額的0.5%.
區別之三:
壞賬損失的處理方法不同。企業會計制度規定,對壞賬損失只能實行備抵法。而《企業所得稅稅前扣除方法》規定,納稅人發生的壞賬損失,原則上應按實際發生額據實扣除。但經稅務機關批準,也可提取壞賬準備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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