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游泳館跳水頭部觸底致癱責任在誰
事情經過
事情發生在2014年3月的一天,小華在游泳館游泳。游了幾個回合后,小華覺得不過癮,又走到出發臺跳入水中,再次游了幾個來回。當小華再次站在出發臺跳水時,意外發生了,小華入水后頭部觸到池底受傷。
經醫院診斷,小華脊椎骨折、中樞神經受損伴全癱。這對小華及其家人來說無疑是晴天霹靂,小華剛過而立之年本應享受美好生活,卻因癱瘓在床需要他人照顧。小華認為自己入水時頭部著地主要原因是因為泳池深度不夠造成;另一方面,救生員在他摔傷后也沒有及時開展施救,游泳館未盡到安全保障義務。基于這兩點理由,小華將游泳館告上法庭。
法院作出判決
最終,法院作出了游泳館承擔15%責任、賠償小華45萬元的判決。審理此案的法官解釋,法院作出如上判決,有兩個原因。首先,小華辦理了游泳館的會員卡,并多次到該游泳館游泳,應對游泳場地有所了解。案發當天,小華再次從出發臺跳入水中,應清楚了解泳池的水深等游泳條件。在沒有受過專業訓練的情況下,小華應盡到謹慎注意的義務,但是小華卻盲目自信,并最終造成了事故,小華應承擔主要的責任。
救生員的主要工作是對游泳者的安全進行有效觀察和防護,對溺水者進行現場施救,對違反規定的游泳者應進行勸阻、警告直至清除出場。本案中,雖然游泳館配有救生員,但是在小華第一次從出發臺跳入水中時救生員并未及時進行勸阻,導致小華并未在意并再次站上出發臺導致事故發生。在事故發生時,救生員是在小華家屬發現小華行為出現異常后才進行救助,對小華的損失也應當承擔一定的責任。
法官提醒
近年來,泳池溺水、受傷等安全事故頻發,市民在游泳健身的同時也應該注意安全,以免樂極生悲。
二、人身損害賠償訴訟時效的計算
一般訴訟時效的計算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一般訴訟時效,最值得研究的是期間的起始計算,而對于人身損害賠償的侵權行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是容易的,對于人身損害賠償時效的起算卻是復雜的,這是因為受害人必須在起訴前知道自己所受財產損失的具體數額,否則無法起訴。
最高人民法院《關于貫徹執行<民法通則>若干問題的意見(試行)》(1988年4月2日)第168條“人身損害賠償的訴訟時效期間,傷害明顯的,從受傷害之日起算;傷害當時未曾發現,后經檢查確診并能證明是由侵害引起的,從傷勢確診之日起算”
因此,侵害身體權的侵權行為一經實施完了,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權利被侵害,訴訟時效就開始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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